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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译后记

(2013-08-16 2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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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

译后记

识于偶然,止于永远

——译后记

 

按:终于结束了这场马拉松,90多万字的译文。现在可以写一些轻松的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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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与译者合影

 

 2013年2月9日,大年三十,浙江临海。前一晚漫天飞雪之后,这座美丽的山城银妆素裹。上午9时34分,我坐上了前往福建的动车,取道泉州返回家乡。一路由北及南,随着窗外温度逐渐攀升,冰封的大地慢慢苏醒过来。在绿意渐浓之中,山山水水灵动了起来。

美景翩跹而过,我亦浮想联翩。人生就是一张张票根,记载着一路驿站风尘。2003年自北京大学博士毕业以来,十年间的十本译著,恰似人生旅途中的一张张票根,记载着这一路风光无限的学术旅程。

十年前,接到北大出版社王晶编辑的第一份翻译邀约时,内心一片惶恐。《公司法的经济结构》是公司法领域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杰出代表,对于习惯于传统的法学规范分析的本人而言,所面临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我非常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与经济学博士出身的张建伟师兄共同展开了一趟冒险的学术征程。不期想的是,我的法学背景与建伟师兄经济学背景的联姻,使我充分领略了公司法的经济学之美,逻辑结构之美,从此爱上了翻译这份在很多人看来枯燥乏味的苦差使!

识于偶然,止于永远!我很幸运,博士毕业后的十年里,始终有译事相伴。

翻译一本书,就是完成一趟学术旅行。十年来,《公司法的经济结构》、《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转型政治和经济环境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变革的路径》、《法律与资本主义:公司危机揭示的全球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公司金融法律原理》、《公司法的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WTO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实践》、《公司法基础》等译著陆续出版,还有尚处翻译进程中的《现代公司法律原理》、《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监管规则》等……我的人生,由此打开了一幅幅五彩斑斓的学术画卷。字里行间,这些经典著述的学术韵味,涓涓流淌,有激流险滩的波澜壮阔,也有小桥流水的旖旎风光……

翻译著述,除了享受学术的乐趣之外,还能够修炼关闭自我的功夫。只要译事在身,不管周遭如何热闹喧嚣,似乎都可以随时沉下心来。由于任职高校后较早地担任了行政职务,公务繁杂且出差频繁,于是,在翱翔于蓝天白云间的飞机上,在奔驰于广袤大地上的列车中,在上海阡陌交通的地铁里,甚至在来往穿梭于两大校区的班车上,都能看到一个埋首书卷、老僧入定般的背影……

笨鸟须先飞,滴水可穿石。此言不虚。在上海这座繁华乃至于浮华的灯影之都,心如止水,穿越时空,完成一场又一场学术对话,这是一种莫大的幸福。于是,每译完一本书,我都在想,下一本会是什么?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会是什么”。《阿甘正传》里头的这句话,用于描述我与《公司法基础》一书的缘分,无疑十分妥帖。

1997年10月,当我还是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时候,偶然在学校图书馆看到了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一书,那还是1993年的版本,由Foundation出版社出版。看了几页,觉得与当时研习公司法的理路有天壤之别,懵懂之间终究不得要领,只能放弃。想来可笑,彼时学生一枚的自己,传统的公司法学规范分析尚且未入其门,哪里见过如此多学科的分析路径!井底之蛙,固难知天地之宽广。

还好,命中注定,人生不会止步于一场错过。

2005年3月,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一书的影印版面世,尊敬的方流芳教授为其写了导读性序言。在序言中,方流芳教授直言:“我喜欢这本书,也希望有机会和读者分享读书心得”。接下来,方教授结合中国语境,关照中国现实,对该书进行了洋洋洒洒两万余言的点评,看了不禁直呼过瘾!彼时,我虽已是一名法学教授,对于公司法的研习也算有些时日,但无论是学识还是方法,离她们还是差得太远。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夯实基础,并期望有一天能够有机会和她们交流。

机会终究还是来了,尽管已经时隔五年。

2009年9月4日,在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的资助下,我前往耶鲁大学进行学术访问。此行的一大目的,就是拜见Roberta Romano教授。稍事安顿后,我于9月8日致信Romano教授。她热情回复,说非常愿意与我见面,并把我的邮箱加入了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和法律经济学研究小组,今后我就可以收到该小组所有的活动通知了。我们通过邮件约定9月11下午见面。

彼时虽未曾谋面,但读过她多篇论文,对其学问景仰已久。Romano教授自1985年起担任耶鲁大学教授,自1998年起担任《法律经济学评论》编辑,并于1998-1999年间担任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主席,公司法与金融法领域的研究在全球享有盛誉,近年来多次入选全美公司法与证券法领域论文引用率排名前十(本人2008年和2013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两篇文章,就曾汲取了她的不少学术养分)。2011年8月,Romano教授被聘为斯特林讲席教授(Sterling Professor),这是耶鲁大学向教员颁发的最高奖项。这项巨大的荣誉,使她与耶鲁法学院的Bruce Ackerman, Anthony Kronman, and Akhil Amar并驾齐驱,共同成为了耶鲁大学最享尊荣的教授。当然,这是后话了。

Romono教授的勤勉、谦逊和体贴,令人印象深刻。我亲眼看到,在一次她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她看到有学生站着听讲,特地从外头搬来了凳子,并招呼学生落座。

2009年9月11日下午3:30分,我和陪同的Tim老师共同出现在耶鲁法学楼321室。她热情地招呼我,然后问,是在这里谈,还是到咖啡厅?我说“听您的”。她坚持让我选择,我说,就在这里吧!落座后,她把题过字的一本书送给我,我也给了她一份小礼物。考虑到她时间宝贵,我开门见山,向她请教问题。我说,“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您知道,以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的中国法律制度一直相对落后,这被称为‘中国之谜’或者‘中国奇迹’。不管怎样,中国政府正在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则,因为这是市场经济最直接的一部分。我知道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州际竞争、联邦与州之间的竞争很有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中国也很重要。因为中国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差距很大,法官素养也有很大差别,但中国在用同一部公司法,这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比如说,公司法要求法院在裁判有关高管决策的争端时遵循商业判断原则。但是,运用这一原则的实际效果却受制于各地区法官对商业风险及其分配的理解能力。上海可能会好一些,但在西部地区,那里的法官接触商业实践的机会很少,他们很难理解‘一个拥有类似经验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您有什么建议。”

显然,Romano教授对此很感兴趣,耐心地听完后,滔滔不绝开讲了。她语速极快,丝毫没有照顾英语于我而言属于“外语”的意思。坦率地说,第一次面对语速如此之快的学者,我有些发懵,未能完全听明白。她大意是说,司法本身是公司法的一部分,因而尽管中国只有一部成文的公司法,但法官素养存在地区差异,发起人可以选择在上海、北京等地注册公司,因为那里的司法水平比较高。另外,如果中国大陆的公司法不好,香港的公司法更好,发起人也可以选择在香港成立公司。所以,中国仍然存在公司法的竞争。

根据我的经验,在学术界,聪明的人说话似乎都非常快,因为聪明的人思维活跃,而在其想得快的同时,语速必须跟得上思维。我自觉外语差强人意,但从来没有像那次那样沮丧,提高外语能力的愿望也从来没有像那次那么迫切!所幸的是,后来有一次参与Romano教授主办的学术活动,我又没有听懂Romano的问题,就问旁边的一位美国教授,他居然说自己也没有听明白,于是稍稍心安:不是我辈过于愚钝,而是她实在太聪明。

当天会谈的最后,我提了一些法律金融学方面的问题,并请她给我们师生开列书单,她很愉快地答应了,并邀请我参加她组织的一系列研讨会,包括去纽约和一些资深业内人士交流。离开她的办公室时,我看看表,占用了Romano教授50分钟的时间,我感怀不已,对Tim说,“Professor Romano is always ready to help”,Tim很有同感,说她“very nice”。当晚她给我发了一封长长的邮件,列了一堆法律金融学的经典名作,供我学习之用。

美国顶尖学府全球知名的法学教授,愿意花如此多的时间与我进行几乎是单向的交流,并且大费周章地为我们师生开具如此详尽的书单,此番境界,我想不到更好的词,只能用“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来表达了。

这次会谈的一个意外收获是,我知道她正在编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的第二版,表达了将其译成中文的愿望。她当即表示会玉成此事。此后她真的写了支持函件,帮助我获得了包括John C. Coffee等人在内的众多第三方授权,对此我感念在心。

此后耶鲁公司法研究中心的活动,只要没有和其它重要事项冲突,我次次不落,次次满载而归。眼看耶鲁假期将至,Romano教授约我一起吃饭,算是为我送行。2009年12月2日11点45分,我准时到耶鲁SLB(Sterling Law Building)321室,那是Romano的办公室。Romano见到我,一如既往地露出友善的微笑。她说,咱们现在就去吃饭吧!我说,今天让我“buy you a lunch”吧!这样我会感觉好一些。她说,不行,那样我会感觉很糟糕。你是客人,到上海后你可以请我的。耶鲁教授的逻辑一贯非常清楚,我只能客随主便。我们一边下楼,一边聊近期耶鲁法学院举办的一系列讲座,我说非常感谢,公司法研究中心组织的一系列活动令我受益良多。Romano听了非常高兴。

到了College Street,来到一家美国餐馆,Romano教授问,来过这里吗?我说这是第一次。她很吃惊,说这是法学院师生经常来的地方,离法学院很近的,是American Style。我说,我去中餐馆比较多,有时自己做,今天很高兴能够尝尝地道的美国菜。呵呵,这或许就是所谓的culture shock!认为自己习惯的,别人也会喜欢。Romano很耐心地给我讲解这里的菜单,可惜许多我听不懂,于是点了一个最便宜的,7美元多一些,意大利风格。Romano非常贴心,也点了同样一款的。我们开始聊,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高管薪酬问题,到麦道夫不判死刑背后的刑事哲学,甚至谈到中国的金融市场法律变革。她说,虽然克林顿执政时期对于高管100万年薪之外的薪酬,在公司计税时不予成本抵扣,但公司高管薪酬形式不断翻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说,华尔街一些投行在陷入绝境时向政府求援,高管却同时领着巨额薪酬。奥巴马总统指责这些高管不负责任,但他们为自己的高薪百般辩护,理由之一是自己的聪明远甚于一般人,拿高薪理所当然。然而事实上,这些高管与哈佛、耶鲁的教授相比,也聪明不了多少,但拿的钱却是教授的成百上千倍。

Romano轻轻点头,说“不过,我们有tenure(终身教职),他们没有。”很轻柔的一句,淡泊而自足、理解而宽囿(理解公司高管面临的市场压力)等情愫尽在其中,没有半点愤懑。说到麦道夫被判了150年徒刑而能免于一死,她说,在美国,只有暴力犯罪(violence crime)才有可能被判死刑,金融犯罪一般判不了死刑。我说,这次麦道夫造成千家万户陷入赤贫,许多退休老人被迫重新找工作,这其实是一种invisible violence(隐形的暴力)。我们还聊到美国的SEC,我说上次美国SEC的监察总长过来讲座,说有两次SEC只要调阅麦道夫的股票交割记录,就可令麦氏的雕虫小技(庞氏骗局)露出原形,但都没有做。Romano教授说,这次SEC的确出丑了,出面道歉且解聘了雇员,但似乎并没有承担其它责任的想法。在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如何确立并予追究,的确是个大问题。由于下午1点Romano在管理学院还有课程。我们聊了一个多小时后,愉快地结束了这次会谈。

 地球是圆的,一年之后我们又相见了。不过,这次是在上海,宾主已经易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的“金融创新与司法审查”高端论坛在我校举办,我院受托负责具体会务。我向Roberta Romano教授发出会议邀请,她慨然应允出席。自邀请函发出之日起,我们彼此邮件往来十余封,以确定其两次演讲的主题等事宜。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她希望提前获知宾馆地址、网站和房间电话,以便和美国的助理联系。这是一位惜时如金的学者。尤其令人感动的是,她在2010年6月28日演讲前夜给我发来邮件,请我改正其演讲文稿的两处错误;还确认是否需要自带优盘到会场。她的细致与周到,折射出我们工作的种种粗疏。

    2010年6月27日傍晚,Romano教授及其丈夫Albert先生入住巴黎春天大酒店。十多个小时的长途旅行之后,他们的脸上写满了疲惫,但见面时灿烂的笑容仍然点亮了“巴黎的春天”!当天下午,我把Romano教授引领到主席台就座,将其介绍给大会主持人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先生,盛院长很友好地向Romano教授问好。Romano教授在主席台上正襟危坐,经历了整场开幕式。事后想来,我们未能为其安排一个陪同翻译,为其讲解开幕式的中国元素,实乃工作失误,她真是辛苦了。下午3时许,Romano教授开始了其主旨演讲(Keynote Speeches)。按照原定安排,由我担任翻译。照例,重要的学术活动中,主演讲台都会摆放盆花。Romano教授的个头不高,站在演讲台前,她整个脸部都深深地埋在花丛之中了。坐在一旁做翻译的我,看到她认真演讲的神态,竟发觉潜心学术的人是如此的美丽动人……

    2010年6月29日,Romano教授夫妇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参观了上海世博园。次日上午9时,我驾车把Romano教授夫妇接到美丽的松江校区,赶赴学院为其准备的欢迎午宴。下午2点,Roberta Romano教授为学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公司治理及其绩效》的精彩讲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公司治理指数的概念及其特点,并指出由于环境的不同,并没有绝对意义上最佳的公司治理指数。在强制性规定、遵守或者解释、强化信息披露这三种模式之中,最后一种是最佳选择。

这是一场充满激情的演讲!Romano嗓音清亮明澈,并辅之以手势等肢体语言,演绎出了一场飞扬的理性!讲座结束之后是提问环节,她耐心地回答了师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最后,Roberta Romano教授很慷慨地接受了我院颁发的客座教授证书。

对于一个新设的学院而言,这无疑是一份莫大的鼓励!

还必须特别提及的是,2010年7月2日,承蒙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卢文道先生等人热情相助,Roberta Romano教授一行拜访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观了记载着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的画廊。徐明副总经理还把一份珍贵的纪念品——股票上市用的小槌子——送给了Romano教授。

时隔两年之后,2012年5月30日,Roberta Romano教授再赴我校,为师生带来了第三场精彩演讲……我有理由相信,彼此的学术交流永远不会停歇!

说到这里,似乎跑题太远了——如果这样一份随性的后记还有、或者还需要主题的话。我们还是回过头来说一说这本书本身。或许,本着第二版与第一版相比较的视角来解读本书,会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公司法基础》都是一部鸿篇巨制。

 第一,体系恢宏。《公司法基础》(第一版)共七章,摘录了47篇论文和实证研究报告,共319页;而《公司法基础》(第二版)则增至十章,摘录了88篇论文、实证研究报告及若干部专著,共766页。单就字数而论,第二版即是第一版的两倍之多。

在体例安排上,第二版除保留第一版的六章(“公司与资本市场的理论”、“公司的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制定”、“公司融资”、“外部治理结构:公司控制权市场”、“证券监管”)之外,还将原来的“内部治理结构”一章分拆为三章(“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内部治理结构:股东投票和行使话语权”、“内部治理结构:高管薪酬”),另外增设了“比较公司法”一章,同时还将内容相对较多的章节分为A、B两部分。

这种体例安排,将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尽收其中。其中既有深邃的学理阐释,又有细微的制度剖析。从摘录文献的时间跨度看,第一版出版于1993年,摘录了美国学者在20世纪中后期发表的文献;第二版出版于2010年,除保留原有文献外,还将收录文献的年份拓展至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比第一版多收录了近20年的经典文献。而且,正如编者在前言中所称,“除了有限责任和公司融资这两章之外,每一章都新增了大量的文献;本书通篇全面地更新了注释和问题”。这种安排大大拓展了本书的深度和宽度。

第二,学科多元。《公司法基础》汇聚了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政治学专家研究公司法原理的学术精华,其中包括若干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例如,Oliver Williamson)的经典文献。在这里,读者可以重温Berle和Means在1930年代揭示的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现象、Mark J. Roe关于公司融资的政治见解;可以研习Jensen和Meckling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理论、Oliver Williamson的交易专用财产理论、Henry Hansmann的企业所有权理论、Frank Easterbrook和Daniel Fischel的公司合同束理论;还可以领略Roberta Romano对于州际竞争、联邦与州竞争的公司法文化的梳理、Jeffrey N. Gordon以及John C. Coffee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分析、Lucian Arye Bebchuck对于股东话语权和高管薪酬的滔滔雄辩;还可以回味LLSV这一著名的学术“四人帮”对于外部融资的法律决定因素、法律渊源的经济后果的剖析,Bernard Black关于公司法自我实施模式的阐释和Reinier Kraakman关于公司法历史的终结的论辩……这些真知灼见,给人无限启迪!

 从所周知,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融合和渗透,往往会衍生出新兴的学科。《公司法基础》一书,将法律经济学、法律金融学等交叉学科演绎得淋漓尽致!它势必会对公司法学的传统规范分析范式带来颠覆性影响。那些初入法门的公司法学子,在阅读本书时,想必会有“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之感。换言之,似乎根本找不到规范法条的影子,或者说难以寻觅公司法的规范意义。但在这一领域久经阵战之后,他们终将明白,公司法规范的正当性,正源于规则之外的知识和方法。正所谓“功夫在诗外”!公司法学研究的未来,正在于交叉学科,正在于学科的融合与渗透!

第三,思辨审慎。在编纂体系如此庞大的论著时,打造一套框架并将庞杂的内容删繁就简嵌入其中本属不易,还要将同一命题的“诸子百家争鸣学说”融入其中,既尊重作者原意,又保持本书逻辑气脉通畅一致,其难度可想而知。

Roberta Romano教授运用三种方法来处理这些难题:其一,在每章起始加入编者导读,这些导读要而不繁,简而不疏,恰如其分地提炼出每篇论文的精要,使读者得以在较短时间里掌握本章的思想主线和逻辑结构;其二,在每章结尾加上“注释及问题”部分,围绕文章的主要争点进行点评和提问,通过评注对原著进行阐释、比较和质疑。这些点评或质疑虽如蜻蜓点水,点到即止,但编者力透纸背的见解和学识仍跃然纸上。其三,正如编者在前言中所言,为了追求可读性和阅读的宽度,编者对原始文献进行大刀阔斧的编辑,略去了绝大部分数学运算、脚注和参考注释,这当然会损失论证的精细或者复杂性,为此,编者引入了更为宽泛的相关文献来弥补这一缺陷。编者的审慎思辨立场由此可见一斑。

举例而言,在第三章B部分的“注释及问题”之九中,编者首先设问,“理性而无知的投票人带来的问题究竟有多严重?”编者接着提及,在绝大多数公众公司中,大多数股份由老练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他们的投资组合包含了多家公司的股份。对于这些投资者而言,获取信息的成本或许不像Easterbook和Fischel以及Gordon所称的那样重要,因为为一次投票而获取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信息,可以在许多投资场合重复使用。此后,编者分别推荐了Bernard S. Black、 Roberta Romano、Edward B. Rock的三篇文献,请读者关注股东集体行动的问题以及机构投资者是不是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笔者在翻译期间,曾经请学生按图索骥,将《公司法基础》所摘引的原始文献一一找出,结果有数千页之多。我确信,本书是一幅研习公司法的绝佳地图。有了这本书,我们在学习公司法的道路上,将少走很多弯路。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本人得到了许多师友、学生的热情帮助,他们一度饱受阅读本人初译稿的“摧残”,也帮忙指出了翻译的一些讹误,对此,本人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当然,可能的翻译错误,概由译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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