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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共同的背景:校友基金会章程及校友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007-05-26 08:20:48)

 

前言:这些日子“不务正业”,把《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和《华东政法大学“缘法而行”校友会章程》起草完毕。尽管身体有些疲累,但内心却一片明朗,一如上月完成了华政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范例的起草一样。每每念及能够为母校的发展奉献绵薄之力,内心就升腾起巨大的满足感:在这一时刻,我觉得自己是幸福的。

    我知道,自己并不孤单。领导的信任、广大校友的智力及精神支持、互联网带来的沟通的便利,都使我对此充满信心。而最为关键的是,作为华政人的我,无法不对此倾情投入。

    尽管工作还没有最后结束,我仍然想感谢那些通过电话、电邮、博客留言等方式,给我提出建议、敦促我做好工作的诸位校友。在华政更名的特殊时候,你们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最后,请大家再多提宝贵意见:

    其一,关于校训。原校训是“明德、崇法、笃行、致知”。我私下与数位老师讨论,以为法律是人们最低的生活准则,宜予“明晰”,而不宜“崇尚”;而道德则是更高的守则,应值崇尚。故建议把“明德、崇法”改为“明法、崇德”。当然,这还需要经校领导审议批准才行。

    其二,关于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及第五章“鸣谢办法”。参照了北大“不拒绝小额捐赠以增强校友参与感”、以及耶鲁、哈佛、清华等名校整合校友资源的通常做法,除设立奖(助)学金、向校友发放校友卡(可凭卡使用学校图书资源)和校友通讯录、每年两度公布资金运用情况等外,还拟结合华政特色,建立校友聚会时管弦乐队表演、学生讲解校史、发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人》(宣传报道华政优秀校友)、按华政建校周年数募捐等机制。请大家看看,还有什么机制值得建立。

    其三,清华与银行合作,校友使用银行卡消费,每使用3000元就有1元自动转入校友基金账户。本章程没有写,但我在校友会里写道了,大家看看,是否值得借鉴?

    其四,关于校友基金会,我原来接受的任务是单单就周传友先生的捐赠,应其要求拟写一份基金会章程,我擅自主张、后来也经过校领导批准,把它做成了校友基金会章程和校友会两份章程,同时为了照顾到周传有先生将基金会定名为“缘法而行基金会”的要求,将基会会的名字作了技术处理,同时在第三条“首期出资”的规定中,提及了周先生的名字。大家看看,是否有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谢谢。

 

华东政法大学

“缘法而行”校友基金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华东政法大学“明法、崇德、笃行、致知”的优良传统,引导并促进校友为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华东政法大学“缘法而行”校友基金会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接受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校友周传有先生的捐赠500万元及学校配套资金500万元。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地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四号楼。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校友周传友先生的友好捐赠500万元(分期出资,如何计算数额);

(二)华东政法大学配套资金500万元;

(三)华东政法大学(含更名之前的华东政法学院)历届校友的自愿捐赠;

(四)华东政法大学(含更名之前的华东政法学院)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员工的自愿捐赠;

(五)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华东政法大学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六)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按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是否考虑购买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在任期间,因其失职而使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设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缘法而行”奖学金;

(二)设立“缘法而行”奖教金(考虑与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合并、十佳教师的奖教金、韬奋学者奖励基金合并);

(三)设立“缘法而行”助学金;

(四)设立“缘法而行”海外交流基金(是否要考虑);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校友返校聚会时学校安排场所、人员接待及礼品等诸项支出;

(六)编辑、印刷并寄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人》等内部刊物;编制、更新并寄送《华东政法大学校友通讯录》、对寄送贺卡以祝贺校友成就等支出;

(七)组织学生导游礼仪队、管团乐队、篮球队等在校友返校聚会时进行校史及校况讲解、表演及友谊赛等诸项支出;

(八)理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临时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依法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应每年度将年度财务报告在华东政法大学校园网(应当开辟校友专栏,若有,则发布于该专栏为宜)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鸣谢办法

第三十条华东政法大学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教育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华东政法大学的朋友,华东政法大学均心存感激,并通过以下方式致以真诚谢意:

一、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所有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的校友,离校前均可获赠《华东政法大学校友卡》。校友持卡可免费返校到图书馆查阅图书及电子资源。

二、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华东政法大学将分别颁发捐赠纪念牌或纪念证书: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华东政法大学“缘法而行”校友基金会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东政法大学特殊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华东政法大学“缘法而行”校友基金会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华东政法大学“缘法而行”校友基金会理事;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5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五)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可成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人俱乐部"VIP会员;

(六)捐资金额累计在5千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捐赠纪念证书,并可成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人俱乐部"会员。

 

第三十一条凡为华东政法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三十三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为了给广大校友留下永久的纪念,也为了使校友能更直接地参与母校的建设,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以学校更名为契机,启动了“我爱母校” 捐资活动。每年捐赠的人民币款额与母校建校的周年数相等。

为答谢校友的支持,学校专门制作了精美的捐赠纪念卡。每四年的纪念卡组成一张四方联。每张纪念卡均有编号,四方联为同一编号。四张卡上分别印有华东政法大学的标志建筑物,背面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校训及名言警句,中间则有华东政法大学的徽印。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华东政法大学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理事会2/3以上通过,本基金会终止,并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华东政法大学审查同意。并在华东政法大学审查同意后15内,向上海市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海市民政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报经上海市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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