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盛宴(20220611)
(2022-06-11 13:04:25)现行的《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通过,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相比,它晚出生了将近百年,但也算得上历史悠久了。《德国民法典》通过的时间,我们的光绪皇帝还要再过两年才开始进行变法维新;而在它实施生效的那一年,在中国大地上则爆发了声势浩大的义和团运动,并最终引发了震惊世人的八国联军入侵的庚子之变。就是这样一部产生于久远历史中的法典,虽然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东西德的长期分裂及融合,却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经过必要的修订后,它依然是德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德国民法典》独具特色。学过外法史的法科学生都知道,该法典从起草到最后通过,前后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在起草的过程中,还引发了法学界不同派别之间的激烈争论,直至最终通过时,社会上仍然有各种不同的声音。不过,这部作为向新世纪“献礼”的法典,至深致远地影响了德国人一个多世纪的生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起草人并不是一群理想主义者,而是属于政府官僚,他们也不是革命家,而是一些法学教授,可以说它集全德国最优秀的学者、实务人士之智慧,是向德国人奉献的一部务实客观而又充满学理的社会生活指南。
《德国民法典》虽然是为人们私领域的生活提供行为准则的,但它本身指向的对象却并非普通民众,而是法律专家,所以,与文字像诗一样优美且读起来朗朗上口的《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以及教育国民的功能,它的语言非常技术化,抽象但却不乏准确、清楚,充分体现了德国人的一丝不苟与严谨。
这样一部主要由法学教授们打造的法典,自其颁行以来,在二十世纪又不断得到众多私法学者的呵护和加持,也最终使得它日臻完善。由德国法学家斯蒂芬·格伦德曼与卡尔·里森胡贝尔主编的《20世纪私法学大师》一书,就为我们介绍了40位在私法领域成绩斐然的学者,“他们塑造了德语区私法尤其是德国私法的发展,甚至影响了欧洲私法和比较私法的讨论,比如私法、商法、国内法中的教义学思维、跨国法的讨论、方法论、法律与社会秩序、法律与其他学科、历史与法律政策。”毫不夸张地说,这部书呈现于读者面前的,绝对称得上是一场超豪华的私法的盛宴。这部书读罢,会让我们心生感慨:法典的影响力要想及于海外,离不开引领世界的私法理论,离不开一流的学术,而一流的学术更离不开的是一流的学者。
与享誉全球的思想家、哲学家不同,即便是在法学学科领域,对私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商法的研究也算是很专门的了,因此,可以说私法学者是专家,一般难称大家。然而,私法虽然是法学的专门领域,但由于它调整的是我们每个人实实在在的生活,所以私法学者的研究实际上也会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甚至可以说,与那些凌空蹈虚的思想家相比,私法学者的影响会及于我们生活私领域的细微之处,举凡物的享有、债的发生、合同的效力、侵权责任的归结、婚姻生活的安全,等等,都与私法学者有关。比如,在纳粹统治时期的婚姻法,就将种族法与血统健康法的内容纳入其中,使其服务于纳粹的种族主义政策,对此,谁能否定不同的私法理论与私法观的影响力呢!当婚姻的解除由过错主义进到破裂主义后,使许多男女从冷漠破碎的婚姻中走出来,迎来了身心的解放与重生。书中提到的康拉德·茨威格特教授是20世纪的国际比较法大家,而其博学则远不止在比较法方面,他还是一位国际私法、民法、宪法学学者,另外,他还是一位宪法法院的法官。他除了在理论方面的贡献外,他还对具体制度的变革做出了贡献,比如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地位问题,茨威格特教授强烈要求遵守联邦基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宪法义务,即“男女有平等之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之实际贯彻,并致力消除现存之歧视”,将该宪法义务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最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并采纳了茨威格特的意见,由此而推动了《德国民法典》有关非婚生子女制度的改革。或许,非婚生子女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群体,他们的出生有其特殊的境遇,但他们作为人的权利不能因此而克减,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这句流传深远的法谚,“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当然,民法之光的普照,离不开私法学者的守护。
《20世纪私法学大师》,介绍了40位私法学者在各自领域中的贡献,恩斯特·拉贝尔与弗朗茨·柏默因为“他们在20世纪法学发展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他们是法学两个脉络及法学方法的奠基人,真正创造了一些新的思想”而被奉为“法学宗师”,如拉贝尔使比较法成为一个主导的学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二到三个主流法学方法之一,不管是在跨国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后来更是体系性地反映在欧共体和欧盟层面,没有他的比较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很难想象有欧洲共同体。”而柏默则属于改变法学范式的人,他关于反垄断法的著作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对后来欧共体的构建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他之所以成为德国和欧洲私法真正的“宗师”,其原因就在于“监管和私法及其相互作用和关系在柏默的竞争法中,成为贯穿整个20世纪的私法发展的主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也同样如此。不保护市场及其结构,不保护结构上的弱势一方,私法就不会发挥作用。”
除了这两位“宗师”级的学者外,《20世纪私法学大师》将其他38位学者按照“方法:法律史、比较法和法理”、“商法和经济法”、“私法、教义学思维及体系构建”的版块儿分别加以介绍。而他们的学术贡献,并不仅偏于德国一隅,而是在欧洲、欧盟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私法学界,都能让人感受到他们学问及理念的影响力。
事实上,《德国民法典》及德国私法对我国的影响也是无处不在。早在清末制定民律草案的时候,我们就通过日本这个“二传手”,转手借鉴了他们法典编纂的成果,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也对德国民法典多有“参照”。改革开放后,私法领域中法律的制定也多有借鉴,其中借鉴的“成分”虽不甚分明,但德国私法学者的论著被译成中文者却又不少,可以说,许多民法学界的“大咖”,都曾从德国的这些私法学大师的理论中获得过滋养。看看康拉德·茨威格特的中译文作品吧,除了《比较法总论》这部著作外,还有《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合同形式》、《三大法系的邀约与承诺制度》、《行为能力比较研究》、《英美法的司法技术:与大陆法系的比较》、《普通法与大陆法中发现法律的方法和诉讼程序》、《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色》,等等。
在私法领域,有源于民族的风俗习惯,也有人类通行的普世规则,在全球化的今天,自给自足无法想象,互通有无的贸易不可或缺,而在交易中所应遵循的私法,也具有了普世的特征,而私法的理念也应该是普世性的。这也是我们应该读一读二十世纪德国私法学大师的论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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