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2-04-13 1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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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杂谈 |
分类: 民商事争议 |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诉华网汇通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公司案中【(2004)朝民初字第1151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对影片《终结者3》仅享有影院独家发行权,仅能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而“通过网络擅自上载并传播该影片的行为,并未落入其对该影片所享有的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据此,法院驳回了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的诉讼请求。
显然,既然原告对该部电影只有“发行权”而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的“网络传播”行为以侵犯“发行权”提起诉讼,属于选择诉因方面的重大错误,它使得诉讼请求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应被法院驳回。同理,即使原告取得的不仅是“影院独家发行权”,而是“独家发行权”,仍然不能因被告未经许可将电影置于网上传播而胜诉。【出自:王迁著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P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