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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经济论
混合经济产生的原因是国家或政府角色的经济化和社会化。这一过程的开始是以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为标志的。为了摆脱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毅然放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实行以国家干预为特色的“新政”,在实践上为国家干预主义的确立和传播铺平了道路。紧接着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他的划时代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又从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国家干预的经济依据,彻底动摇了自由主义的根基,掀起了一场席卷全球的“凯恩斯革命”。
如果说罗斯福新政只是政治家面对现实的应急之策,那么凯恩斯革命则是冷静思考的理性之光,它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即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和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自此之后,各国政府有意识地自觉实行国家干预,从最初的面对市场交易的需求管理逐渐深入到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家垄断经营,最后发展为对社会再生产过程实行全面干预的“福利国家”(傅殷才、颜鹏飞,1995)。这样,市场经济主体也就从企业和家庭的二元结构改变为国家、企业和家庭的三元结构,纯粹的市场经济也就让位于混合经济了(华民,1995,43-47)。
然而,从逻辑上说,凯恩斯革命的结局决不是混合经济的产生,而是备受自由主义者谴责的“极权主义”,因为“国家权力总是要求更大的国家权力”(亨利·勒帕日,1985,191),其结果只能使人类走向“奴役之路”(哈耶克,1997)。之所以这种恐怖的结局没有梦靥般地降临人间,除了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不屈“斗争”,以及凯恩斯主义者对市场机制的留恋和宽容,主要的原因还是凯恩斯革命的辉煌成就只是矫枉过正的制度效应,其政策工具的操作便利曾将忘乎所以的政府当局引向了一个泰坦尼克式的悲剧,不到30年的平安之旅终于在1970年代陷入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危机之中。这才使各国政府警醒:凯恩斯主义并非万应灵丹,国家干预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
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的反复折腾终于使人们认识到,必须奉行某种折衷主义的经济哲学,混合经济这才真正从理论上确立了自己的合法地位。现在,非此即彼的攻击已经不再能唤起人们的激情,大行其道的是兼容并蓄的“新古典综合”或它的新招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新综合”。
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状态或现象。它是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它自身的原因而使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或其效果不能达到最佳,是没有人为干预和外来限制的内在缺陷。当然,市场机制的作用或效果能否称为“有效”,最终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它既不是存在主义的,也不是纯经济主义的,而是饱含了人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的是非选择。泛言之,市场不合意的种种情况都可以称为“市场失灵”。其表现有如下三个类别:
1.配置型失灵。即使假设完全竞争,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也未必能够实现人们所期望的“帕累托最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存在:(1)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最典型的例子有国防、灯塔、空间开发等等。显然,这些产品或服务,无论从其生产或消费来看,都不能借助于价格机制。(2)外溢性(externalities),指的是不能通过价格反映出来的对他人经济活动的影响。尽管有正外溢性和负外溢性之分,但其实质还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一致,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出面予以矫正。(3)自然垄断。由于规模收益递增(或规模成本递减),完全竞争的结果必然形成垄断。长期的垄断局面,必然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福利,导致收入分配的过份悬殊。(4)市场缺位。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每一种产品和服务都有与之对应的市场,否则即称为市场缺位(nonexist market)或市场不全(incomplete market)。按照西方学者的分类(R.P. Mendez,1992,85—90;J.E. Stiglitz,1986,88—90;N.Bruce,1998,45—47),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保险市场的缺位;二是资本市场的缺位;三是配套市场(complementary market)的缺位;四是“特品市场”的缺位。(5)信息失灵。信息充分是完全竞争的基本假定之一。事实上信息披露未必充分,信息搜集未必齐全,信息利用未必到位,因而人们的决策未必正确。
2.分配型失灵。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分配不公不但在伦理上违背正义原则,危及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在经济上,由于边际效用递减,因而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并且是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之一。然而,纠正收入分配不公不能采取统制经济的平均主义办法,也不能借助虚幻的一次总付转让(lump-sum transfer),更不能寄希望于富人对穷的捐助,只有依赖于政府的力量,通过适当的税收形式弥补分配领域的市场失灵。
总之,在西方学者看来,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根本原因。言下之意,倘若没有市场失灵,政府就没有理由或必要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去。既然如此,政府干预就应以市场失灵为限,目的仅在于弥补市场失灵。而目的一旦成为必须实现的目标,就变成了一种不可推卸的职责。事实上,除了政府堪此大任之外,没有别的选择。由此,西方学者顺理成章地将弥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的经济职能。而效率和公平则是贯穿西方财政学整个理论体系的主线。
既然市场失灵是划分政府与市场职能范围的基本依据,那么能否找到市场失灵的确切边界,就成为国家干预论能否应用于实践的关键。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产品,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费用如何分摊,怎样检验和评价政府活动的经济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即构成西方财政学的核心理论——公共产品论。
公共产品指的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P.A.Samuelson,1945),其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ry),即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享用;二是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指的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能有效地(要么是技术上的不可能,要么是经济上的得不偿失)阻止不付费的消费。这两个基本特征,完全具备的就是纯公共产品,完全不具备的就是纯私人产品,部分具备的就是混合产品。毫无疑问,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对于混合产品则不一定,它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H.S. Rosen,1995,61—63;A.J.Auerbach & M.Feldstein,1985)。
3.政府提供多少:财政支出理论。
政府到底应该提供多少公共产品,即如何确定公共产品的最佳供应量,一直是西方学者关注的重大问题。以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兴起(1880年代)为界限,此前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西方学者的思路总是局限于政府职责,停留于斯密的“廉价政府”或李嘉图的规范性结论(张馨,1995;A.J.Auerbach & M. Feldstein,1985)。此后的发展,分析视角从政府职责转移到了个人消费需求,技术上注重采用边际主义方法进行效率实证分析。不过,这一时期由于新旧福利经济学的兴替(1940年代),又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奥意学者萨克斯、潘塔莱奥尼、马佐拉、马尔科和瑞典学者威克塞尔、林达尔以及英国学者庇古为代表。奥意学者的贡献就在于确立了公共产品提供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准则(A.J.Auerbach & M.Feldstein,Edited,1985,vol.Ⅰ,1-25):一是政府活动不能妨碍个人福利最大化,这是目的;二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适用同样的的效率条件,这是手段。
第二阶段以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为代表。其主要工作就是运用社会福利函数,建立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的一般均衡模型,这种分析至今仍然是西方财政学关于这一问题的范例。结论其实也很简单,即公共产品最佳供应的条件就是所有个人对该产品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其边际转换率。
此后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政府“至善”的假设,研究公共决策的政治程序,从而导致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二是针对政府“至能”的假设,试图设计一种方法以引诱个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真实显示其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这就产生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利奥·赫尔维茨(Leo Hurwicz)、威廉·维克里(W.S.Vickrey)和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尔里斯(James Mirreless)为代表的激励理论,这正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张培刚,1997)。除此之外,195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还就混合产品的最优供应作了大量深入研究,形成了系统的“俱乐部理论”和“地方公共产品理论”。
4.政府提供来源:财政收入理论。
公共产品的最优供应一经确定,财政支出及其所需的收入总量也就相应地确定了。能否以及如何筹措这些收入,就是财政收入理论所要探讨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收。当代西方学者关于税收问题的论述,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张馨等,2000;平新乔,2000):一是税收理论,如课税依据、税收特征和分类、税收原则,当前最受关注的是最优税制、税负转嫁与归宿、税收的经济影响;二是税收制度,包括税制总体结构分析和具体税种分析;三是税收政策。当然,财政收入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还是政府如何筹措所必需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怎么办。前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合理分摊税收负担;后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平衡财政预算。
作为公共产品理论的最后一个内容,就是合理评价政府经济活动。这不但是进行公共决策的技术要求,也是实施财政监督的重要方法。成本—效益分析就是通过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以选择最佳投资方案的一种技术方法。虽然私人部门也经常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投资决策,但从其缘起和应用来看,主要指的是公共部门(张培刚,1997,320—332)。美国学者布鲁斯(Neil Bruce,1998,216-218)将这一分析的基本内容概括为6个步骤,即:明确投资目标,形成备选方案;列举成本与效益项目;按“影子价格”对投入、产出进行估值;折现未来收益和成本;确立项目是否应该实施的判定标准;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成本—效益分析自产生以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来说,尤其值得吸收和借鉴。
“公共选择论”是关于“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D·C·缪勒,1999)。它产生于1940年代,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形成独树一帜的经济学流派。尽管这一理论并不局限于财政学中的应用,但从其思想起源、研究对象和主要代表来看(方福前,2000),关于政府的财政决策是其核心内容。
公共选择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主要有“一致通过”和“多数通过”。多数规则中的简单多数包括最优多数、决赛多数、最多票数、孔多塞准则以及其他变化形式;复杂多数包括需求显示、点投票和否决投票(D.C.缪勒,1999)。究竟采用何种规则,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伦理上是否可以接受,技术上是否可行,实践上是合算(C.V.Brown & P.M.Jackson,1990,90)。
第一个问题指的是个人偏好应该如何加总,公共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显然,这是涉及价值判断的规范性问题。后面两个问题指的是实践中如何加总个人偏好,现行的制度和选择规则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应用起来是否昂贵,是否符合伦理标准。这些都属于实证性或经验性问题。所以,公共选择可以区分为规范性公共选择和实证性公共选择(同前,91)。规范性命题就是公共选择所要实现的预期目标,它涉及伦理观、价值观、公平观和正义观等诸多方面。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影响到社会福利函数的构建和个人间福利水平的比较。
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当属阿罗(K.J.Arrow)提出来的五个公理性条件:全体一致性,非独裁性,传递性,无限制性领域,无关备案的独立性”(D.C.缪勒,1992,180-191)。只有全部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将个人偏好完全拟合为社会偏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收入的公平分配。实践表明,“根本没有一种选择过程(投票、市场或其他)会满足这些公理”(D.C.缪勒,1999,466)。这就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结论。
综上所述,中、西财政决策论虽然有着不同的思维路径、分析工具和理论兴趣,但它们的目的或面临的任务是一样的,这就是试图探讨将财政职能具体化为财政活动的转换方式,并且都将如何转换作为研究的重点。中国财政理论将实现这种转换的预期目标规定为“三个有利于”,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标就在于是否遵循了客观财政、经济规律,检验标准就是从财政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若干财政原则。西方财政理论提出的财政决策目标是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公平分配,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就在于能否将个人偏好拟合为社会偏好,检验标准就是基于社会伦理规范的阿罗条件。这种一致性正是我们构建新的财政理论体系亟待发掘的逻辑基点。
参考文献
傅殷才、颜鹏飞(著),1995:《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经济科学出版社。
华民(著),1995:《西方混合经济体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勒帕日,亨利·,1985:《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英〕哈耶克,F.A.,1997:《通向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伊特韦尔,约翰·,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编),199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1—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Stiglitz,Joseph E.,1986:Economics of the Public Sector,W.W.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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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son,P.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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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y,Addison-Wesly Educational Publisher,Inc.
〔美〕缪勒,丹尼斯·C·,1999:《公共选择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方福前(著),2000:《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Brown,C.V.& P.M.Jackson,1990:Public Sector Economics
(4th.ed.),Blackwell Publishers.
方福前(著),2000:《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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