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去香港旅游,到公安局办理相关证件,有一些感慨。
感慨在于,明明是一些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我们的一些制度与规定,还是要堂冕地立在那里。昨天,依照程序,在公安局填写了申请表,进行了所有应进行的事项,到最后的时候,工作人员看到有“工作单位”,要求出示单位证明。
真是一个疏忽,离开长沙的时候,根本没想到去办公室弄一个证明材料。其实也不是没有办法,我的一个同学就在这管这一档子,工作人员了解后,出了一个温暖的主意:“你叫他过来担保一下也可以的。”结果同学就被我一个电话请了过来,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他在香港期间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保证他按时回来------”,就这样,一纸看似信誓旦旦让人放一百二十个心的“担保书”,符合了“办事程序”,顺利地解决了难题。
当然很感谢同学,还要谢谢那个出了个好主意的工作人员。只是我想,一纸“担保”,真的就能保证那些情况不发生吗?(当然要申明一下,我这样一个爱祖国爱人民的公民,是绝对不会去干违法犯罪的事的,也不会黄鹤一去不复返的)。如果当事人有预谋,或者他临时要做一些决定,怎么约束?说到底,这些担保其实没有“保证”,顶多是有一个准替罪羊放在那里而已。我们的许多规章制度中,这样那样的程序内容,其实可以省掉许多,就是这些空洞的程序内容,耽搁了许多事,浪费了许多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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