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行员工”应敢于用法律为自己“补钙”
昨日上午8时30分,西安城北一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精品区内突然发生的一幕,让很多商户瞠目结舌:一家商户的四名员工,从百米开外的两个不同方向,跪行至陶瓷店门口。该商户负责人表示,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员工得到内心升华”。(8月21日华商报)
在西安城北一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精品区内,发生令人震惊的一幕:一家商户的四名员工因为没有完成任务,从百米开外的两个不同方向,跪行至陶瓷店门口。这家商户对待员工的这种恶行,无疑是违法之举。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劳动法》第9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家商户因员工没有完成任务,让4名员工跪行的做法,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污辱,是对员工残酷的体罚,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尽管这家商户声称,员工跪行是个人承诺的自罚行为,也无法推卸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员工个人承诺的自罚行为,是这家商户以“让员工得到内心升华”的管理方式为幌子,一手策划而成的。其次,员工不惜放弃尊严和人格,根本原因在于这家商户的老板掌握着员工赖以生存的“饭碗”,员工跪行不是什么自罚而是无奈,本质还是被逼迫。
近年来,一些厂家、商家、甚至外企,污辱员工人格尊严及体罚员工的恶行屡见不鲜,比如让员工罚站、罚跪、学狗叫、学兔子跳,甚至逼迫员工钻胯裆,却鲜见员工站出来维权,值得我们深思。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受到一些无良厂家、商家的各种人格污辱和体罚时,为保全“饭碗”,惟有选择沉默。此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团组织,理应伸出援手,帮助员工维权。否则,就是失职,必须接受相应的问责。
与其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教育,对劳动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作为企业员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跪下,而是勇敢地站起来,用法律为自己“补钙”,向违法者叫板。企业员工自觉维权蔚然成风之时,就是企业老板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不敢越雷池一步之日。
梅州日报http://mzrb.meizhou.cn/data/20120823/html/4/content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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