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代刑”弊多利少
目前,浙江省正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此做法因触及现行法律“禁区”遭到质疑。(7月13日法制周报)
浙江省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其出发点应该说是好的。希望通过此举,使犯罪嫌疑人避免刑罚带来的心灵创伤,并通过犯罪嫌疑为社会做义工,唤醒内心悔疚意识。然而此举在具体实践中,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正如有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此举侵犯了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推出“行善代刑”,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司法程序。
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事实轻与重,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应接受必要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罪有应得。犯罪嫌疑人只有接受相应的刑罚,对其才会从心灵上产生震动,并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与其同时,犯罪嫌疑人接受必要的刑罚,对社会对其他人也会产生有益的警示作用,从而起到遏制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因此,行善教育不能代替刑罚教育,抑或说刑罚改造。
还应看到,犯罪嫌疑人即使在做义工中表现很好,出于伪装也是极有可能的。因为这种一时的伪装,所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可以换来免除刑罚。不得不说的是,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行善代刑极有可能诱发权力滥用,从而导致权钱交易,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此看来,“行善代刑”弊多利少。
武汉晨报http://news.163.com/10/0714/05/6BHGQE5S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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