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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决定高铁票价”是题中应有之义

(2010-03-26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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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听证决定高铁票价”是题中应有之义

                 

    因认为铁路部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和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权益,北京4位律师联名向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纠正铁路部门的行为,以听证方式决定高铁票价。(3月19日京华时报)
    北京4位律师联名提出,以听证方式决定高铁票价,此举不仅顺应了民意,更是高铁票价如何定价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高铁车票价实行听证是执法守法的要求。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高铁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垄断行业,属于事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高铁票价完全符合必须听证的各项要件。
    其次,高铁票价违背我国价格法应予听证的要求,已经形成票价畸高,涉嫌价格欺诈的严重后果。4位律师通过对京津高速铁路58元、69元票价和车次安排、客流等计算分析,发现29元半价销售即可实现盈利,甚至暴利,并提前收回投资。对此,不仅要通过听证,敦促京津高铁做出解释,让高铁票价回归合理价位。有关部门还应对这种涉嫌欺诈行为依法查处。
    应该看到,高铁票价畸高,已成为一些投入运营的高铁的普遍行为。比如,武广高铁,一等车票价为780元,二等车票价为490元。同区间的普通火车,硬座140元,硬卧248元,软卧最高390元。高铁票价,不仅是硬卧的两倍,也高出正常折扣后的机票价。武广高铁票价,到底存在多少暴利,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理应听证。若存在价格欺诈也应依法查处。
    毋容置疑,高铁投入大,成本高于普通铁路。高铁无论在速度方面,还是在舒适度方面,以及品质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以及和传统铁路都有很大提高。因此,高铁票价可以高一些,但必须高的适当,不能畸高,不能为了谋取暴利而搞价格欺诈。要通过听证,特别是用令人信服的数据,将高铁票价定在合理的价位上。

大众科技报http://www.stdaily.com/other/dzkj/2010/0323/A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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