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除“坏学生”是教育的进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11月30日人民日报)
对于违犯学校管理制度的所谓“坏学生”,是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角度出发,做好这些“坏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既考验着教育的智慧,更是对教育的进步与文明的检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彰显了教育的进步与文明。
可以说,每所学校都有着一些所谓的“坏学生”,他们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干扰了学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他们在学校的老师、学生及家长眼里,是“害群之马”。然而,这些“坏学生”,大多并没有刑事犯罪问题。对于这些没有刑事犯罪的“坏学生”,也许通过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然而,被开除或者责令退学的学生,一旦推向社会后,就会成为放任自流的“野马”,成了刑事犯罪的“后备军”。
这些所谓的“坏学生”,在社会上最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远远大于其在学校调皮捣蛋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至于责令其转学,也是一推了之的不负责任的做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既是教育的智慧之举,更是教育的进步与文明。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这应该成为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应有的责任担当。面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该多反思自己的不足,要在改进教育方法上多下功夫。那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要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从本质上讲这些学生并不是坏学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些本质上不坏的学生,是完全可以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的。生活中发生的那些“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为了“金不换”,多做一些“浪子回头”的教育转化工作,功莫大焉!
城市信报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912/20091201/news_20091201_882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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