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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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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烟者哪来识别孕妇的火眼金睛

(2009-10-15 18:20:56)
标签:

杂谈

            售烟者哪来识别孕妇的火眼金睛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市民如在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被列为禁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10月14日广州日报)
    通过立法进行控烟是件好事,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中提出,对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让人感到这一规定很不严谨,甚至也十分可笑。
    孕妇吸烟不但对自己身体有害,也影响即将出生的胎儿的身体健康,孕妇应将禁烟作为自己的自觉选择。但需要指出的是,孕妇既使不顾个人及胎儿的身体健康,只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也属于其个人的权力。据报道,广州控烟草案的规定中,曾设有禁止孕妇吸烟的条款,后来删除了。然而,现在又规定不得向孕妇售烟,违者可处1000元罚款。我们不说这一规定与不应干涉孕妇吸烟的权力的精神相违背,既使执行这一规定也有可能变为一句空话。
    试问,售烟者哪来识别孕妇的火眼金睛?怀孕二、三个月的孕妇,在外形上没有任何变化,售烟者哪里知道对方是否是孕妇?售烟者如果想免受处罚之苦,就只有面对购买香烟的女性,先对其进行检查。如此说来,有关方面似乎还应给售烟者提供检查对方是否怀孕妇的条件,这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既使售烟者具备了检查对方是怀孕的条件,售烟者有这种检查的权力吗?哪个售烟者会做这种没事找抽的傻事!
   至于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规定,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明明是未成年人,也许售烟者靠眼睛会将对方判断为成年人,难道还要让售烟者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方可购烟?
    想必立法者,并不是不知道售烟者没有识别孕妇的火眼金睛,同样也知道这一立法会因不切实际而流于形式。为何还要极不严肃的一意孤行呢?说到底,一些人似乎将控烟立法也作为一种形象工程。在这些人眼里,控烟立法中有了这些所谓严格的规定,表明了政府对控烟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至于这些规定是否脱离实际,能否执行则是另一会事。

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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