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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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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不办离婚是滥权行为

(2009-09-30 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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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庆不办离婚是滥权行为

 

  “十一”当天,重庆部分婚姻登记中心,只办结婚、不办离婚的做法,是拿法律当儿戏,也是一种典型的滥权行为。此举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强烈反对,一点儿也不奇怪。
  众所周知,结婚和离婚都是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应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婚姻登记中心指定的日子为依据。结婚、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若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一视同仁地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十一”当天只办结婚而不办离婚。

  重庆有关婚姻登记中心认为,“新人结婚,是为了选个良辰吉日;离婚,不用选什么良辰吉日,早一天晚一天又何妨?”这个所谓喜庆日子不能办离婚的理由,十分可笑,也是站不住脚的。传统观念总认为,离婚是件不好的事情,是件痛苦的事情。岂不知从一定意义上,离婚是对原先痛苦婚姻的解脱,也是对幸福的一种追求,这种幸福的追求,为何就不能选择良辰吉日?为何就早一天晚一天无妨?

  重庆有关婚姻登记中心,还提出一条国庆不办离婚的理由。他们认为,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国庆期间属于义务加班。既然是义务服务,工作人员有权利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进行选择。这个理由显然是在强词夺理,也是站不住脚的。义务服务值得表扬,但不能改变其工作职能。这种义务服务在本质上,是为结婚者、离婚者办理必须的法定手续的服务。婚姻登记中心不能因为是义务服务而改变工作职能,只办理结婚者必须的法律手续,而将离婚者拒之门外。这种炫耀权力的做法,与法不合,更是权力的滥用。

  手持权力者,义务服务也要尊重法律,也要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绝不能选择性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国庆不办离婚是滥权行为,应该叫停。

 

烟台日报http://www.shm.com.cn/jcld/html/2009-09/28/content_470678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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