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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愿”是否会变成橡皮泥

(2009-09-26 11: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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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违背妇女意愿”是否会变成橡皮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3日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明确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9月24日北京晨报)
   早在今年5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此规定曾在公众中引起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也不具备较好的操作性。现在修订草案修改稿,又将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明确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笔者认为,这一修改,仍然值得商榷。
   这一修改意见,最大的问题在于,“性骚扰”以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为判断要素,极易产生错判。应该看到,人的意愿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具有男女之间感情色彩的意愿,更充满了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变量要素。现实生活中,能发生上午领结婚证,下午领离婚证的事情,那么,同样也会发生上午还不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因下午感情有变,女方将男方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进行的“性骚扰”,作为违背自己意愿的证据,起诉男方。男方岂不成了瓮中之鳖,成了一告就倒的“花下鬼”。
   由于在性骚扰的立法上,没有禁止女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的条款。一些别有用心的女性,就有了可乘之机。这些女性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向男性实施性骚扰,抑或说是挑逗,而当男性做出回应时,便将这种回应作为性骚扰的证据,起诉男方,以达到因曾发生矛盾而有意陷害男方的目的。由此势必会产生错判。与此同时,一些女性也可能会以此为手段,敲诈男方,获取个人利益。生活中采用这种卑劣手段的人,也许只是极少数人,但在立法上必须严谨,不能给这些人留下可乘之机。
   退一步说,既使一些女性遭遇了“违背自己意愿”的性骚扰,并实施起诉。由于迫于各方面压力而反悔,说没有违背自己意愿,性骚扰的罪名是否还能成立?在某种意义上,意愿像块橡皮泥,法律也能因意愿的变化多端而变成橡皮泥吗?
由此看来,性骚扰立法不能操之过急,还是要反复听取民意为宜。

 

云南信息报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9/26/N8983608853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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