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嫖客该奖该罚”是个伪命题
(2009-08-14 1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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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被迫卖淫半月,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类似的事件曾在网上引发争论。昨日,来自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的信息显示,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8月11日河南商报)
一名“嫖客”将被迫卖淫半月的16岁新乡少女小敏解救出来,于是引发了这名“嫖客”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的讨论。一种说法,应算见义勇为,理由是其不顾个人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和自己安危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拯救花季少女。另一种说法,则认为这名“嫖客”应该受罚,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做好事应该给予鼓励,同样做错事就应该受到处罚!
笔者认为,“仗义嫖客该奖该罚”是个伪命题。之说以说这是个伪命题,关键在于这名“嫖客”到底是不是嫖客?从报道中看,这个所谓的“嫖客”还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嫖客。这名“嫖客”,有“嫖”的动机,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嫖的行为。就是说,当这名“嫖客”来到提供嫖娼的场所时,并没有实施嫖娼的行为,定其为嫖客似乎就显得不符合事实求是的精神了。特别是当其发现卖淫半月的16岁新乡少女小敏的实情后,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如果说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视为一个公民的应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应说成是“嫖客见义勇为”,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将此人定为嫖客,不能因为其有嫖的动机就定其为嫖客。
如此说来,“仗义嫖客该奖该罚”的确是个伪命题。抛掉这个伪命题,回到一个公民解救被迫卖淫的花季少女,应该对其奖励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更谈不上对此争论不休了。
宁网时评http://shiping.cnnb.com.cn/system/2009/08/12/0062178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