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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应取消“罚没”条款

(2009-05-06 21: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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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城管执法应取消“罚没”条款

 

   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的楼梯间,几位市民正围在一块被称作“罚没物资去向”的公示栏前细看,上面贴着城管执法罚没物送出后的回执或收据。据了解,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5月5日人民日报)
   公众都知道城管执法时,常常罚没小摊贩的物资。但是却不知道对小摊贩罚没的物资去向,从来都不进行公示。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小摊贩罚没物资采取“罚没—送出—公示”在全国属首创的做法,反证了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对小摊贩罚没的物资都不进行公示人现状。而这一现状告诉我们,对小摊贩罚没物资不进行公示,就埋下了一些无德城管有可能借机私分罚没物资的隐患。
   我们没有确切数字证明,到底有多少城管私分了罚没物资,也不知道有多少城管为达到私利而滥用罚没小摊贩物资的权力。但是有一点可以知道,只要对小摊贩罚没物资的取向不进行公示,就会引发一些城管为获取私利而产生的滥用罚没处罚的执法冲动,就会因此而加剧城管与小摊贩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小摊贩罚没物资采取“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值得肯定,值得在全国推广。
   但是,笔者认为,与其推广对小摊贩罚没物资采取“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不如在城管执法中取消罚没条款。除了小摊贩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应依法予以处罚外,小摊贩销售的物资都属私人财产,而私人财产按照物权法规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城管无权罚没小摊贩的私人财产。
   同时还应看到,城管罚没小摊贩销售的商品,这种处罚在执行中也很不科学。罚没10斤水果也叫罚没,罚没100斤水果也叫罚没,然而其对小摊贩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却有着天壤之别。试问,城管执行罚没条款时,是否有着根据情节轻重,或罚没5斤水果,或罚没10斤水果,或罚没100斤水果的规定?显然不可能做出这样规定。那么,所谓对小摊贩的罚没处罚,孰轻孰重,也只有天知地知了。
   众所周知,大多小摊贩都属于困难群体,倘若小摊贩刚将摊子摆出,就因违规受到罚没处罚,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就等于雪上加霜。这种伤害小摊贩生存利益的执法,于心何忍?对于违规经营的小摊贩,还是多用教育手段为宜。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警告的做法令其纠正违规经营的做法。若一定要在经济上予以处罚,可以适当采用有章可循的罚款处罚,这比直接对小摊贩罚没物资似乎更科学些。

渤海早报http://www.022net.com/2009/5-6/432049162698467.html

 长河晨刊http://epaper.xplus.com/papers/chck/20090506/n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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