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扮演抢购”是商业欺诈行为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里庄的一个居委会里,张大妈近日又开始忙起来了,同往年一样,她又接受了东四环几个待销楼盘的邀约,组织一批老年人到几个售楼中心“签约”,一天管吃喝还净挣50元。据介绍,她们有时还要到国贸春季房展会上演“订房”,前台签单,后台拿钱走人。(4月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北京开发商为了造成抢购商品房的假象,将本来是“上帝”的服务对象,玩弄于股掌之中。他们组织一批老年人到几个售楼中心“签约”,一天管吃喝还净挣50元。这些“房托”,已经发展为职业“房托”,年年受雇于开发商,甚至有时还在房展会上演“订房”,前台签单,后台拿钱走人。笔者认为,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商品房,已经涉嫌商业欺诈。
什么叫商业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房价处于畸高状态,仍有大幅降价空间的情况下,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商品房,实质是隐瞒房市低迷的真实情况,向购房者传递商品房“热销”、“抢手”以及房价可能走高的虚假信息。虚假信息致使购房者做出错误判断,纷纷出手购房,从而达到开发商哄抬房价的目的。显然,开发商雇人抢购商品房,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开发商雇人抢购商品房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危害性就在于,为房价理性回归设置了障碍,使不明真相者掉入了购买高价房的陷阱,干扰了房产地市场秩序。让我们感到奇怪的是,面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到哪里去了?为何不积极介入、不严肃查处?发生在北京的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商品房,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从媒体报道看,全国不少城市,都曾出现开发商雇“房托”营造商品房“热销”的闹剧。然而对于这种商业欺诈行为,似乎不少执法部门都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此,难道不应该对相关执法部门问责吗!
目前,全国不少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尽管处于高位的房价出现一些松动,但房价畸高的局面并没有明显改观。不少开发商仍然在做着暴利梦,迟迟不愿意将房价回归到合理的价格,畸高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了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如果面对开发商雇人抢购商品房的商业欺诈行为,执法部门不作为,由开发商一手导演的房市“回暖”,就有可能演变为借机抬高房价,这是购房者不愿看到的局面。与其同时,也会延缓房地产市场走出低迷的步伐。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9-04/07/content_175602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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