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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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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令”不能仅限于金融类国企

(2009-02-10 11:07:2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限薪令”不能仅限于金融类国企 
               

   近期,社会各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质疑之声愈发强烈。此次,财政部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图加强对于国企高管薪酬的管控工作。据本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2月9日北京青年报)

   国家将对金融类国企出台“限薪令”,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额略低于美国不能突破50万美元限薪令,从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看是否还嫌得太高,的确值得商榷。但笔者所关注的是,为何金融类以外的国企不出台限薪令?“限薪令”不能仅限于金融类国企。

   金融类以外的国企,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企,如石油、电信、电力、烟草、煤矿、钢铁等企业,其经营发展主要得益于垄断资源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我们并不否认其高管人员的才能对这些企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但更不能否认这些高管人员的才能作用,与垄断资源的占有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相比,是无法等量齐观的。比如,去年国际石油价格跌至每桶30元时,两大石油巨头的价格却长期不与国际接轨,由此而产生的巨额利润,只能说是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其高管作用似乎毫不相干。由此,人们发出国企高管凭什么动辄拿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年薪,不是没有道理的。

   国企推出限薪令,也是对那些亏损国企的高管年薪提出必要限制的制度性要求。我们还看到,当前一些亏损国企的高管,提出主动降底年薪,这只能是道德自律。现实生活中,亏损企业的高管仍然拿巨额年薪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对于亏损企业的高管拿巨额年薪的问题,不能靠道德自律,也应通过限薪令的制度约束,对亏损企业高管的巨额年薪做出规范的限薪细则。

   倘若国企亏损了,国企高管的年薪想降多少就降多少,而没有具体的限薪标准,这种“道德自觉”的最终结果,就会让不自觉的人钻了空子,不但会带来国企之间高管分配的不公平,也不利于调动国企高管的积极性,更不能服众。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9-02/10/content_17252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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