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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刑拘”:问责常态化的重要一环

(2008-09-26 17:34:0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立案刑拘”:问责常态化的重要一环

           

                        杨金溪

 

   记者从正在山西省襄汾县开展事故调查的国务院“9.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获悉,9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立案并刑事拘留。(9月25日新华网)
   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立案刑拘,这就是说处理襄汾“9.8”特别重大事故,不仅仅对当地政府有关党政领导做出免职处理,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无疑是问责常态化的重要一环,也是问责常态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近一个时期,从食品安全事件到生产安全事件,我们看到一批领导干部纷纷受到了免职处理。然而人们对此也产生质疑,这些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似乎得到均是党纪和政纪的处理,其中是否存在违法嫌疑呢?比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如果存在着违法嫌疑,而只做出免职之类的党纪、政纪处分,这种问责就打了折扣。既使这种问责已经成为常态化,也是徒有虚名,使问责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因而也就难以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
   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襄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案刑拘,其值得称道之处,就在于让法律在问责常态化中不缺席。这是问责常态化的重要一环。我们之所以说,法律是问责常态化的重要一环,是因为法律是问责中极为重要的杀手锏,只有坚决地用上这个杀手锏,问则才不会演变为徒有虚名,问责才能真正产生震慑力。
   由此我们还要追问的是,对于那些在问责中受到免职处理的官员,公众极为关注的是,这些被免职的官员会不会异地重新做官?会不会仍然享受着着原有的各种待遇?看来在这方面也应信息公开,也应建立相应的法规。比如,对已被免职的官员,就应做出从免职之日起不再享受原有的各种待遇的规定;对一些被免职的官员,有的可能不宜马上予以重新起用,就应做出几年内不予以重新起用的规定,而不能换个地方官复原职。
   媒体曾有报道,有的人因问责被免职后,仍然享受原有的待遇,如小车、办公室以及原来工资待遇等依然保留,问责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东西。应该说这是问责常态化法律缺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由此看来,问责常态化惟有法律不缺席,惟有在法律这个环节上不出现断链现象,问责常态化才能做到名副其实。

 

新京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letters/2008/09-26/039@0828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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