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00:00:20
来源:新华网
杨金溪 作者文集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10月29日新华网)
严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不仅仅是强化节能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更是堵住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漏洞,打破垄断福利,实现社会公平的有力举措。严禁“免费能源福利”,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贵在举一反三。
免费能源福利,实际上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电力行业的一些单位,有的对员工用电实行象征性地交一点费用的包月制,有的则直接规定免费每月几百度的用电量,超出部分也是象征性地交一点费用。石油行业中的一些单位的职工,在取暖、用气上,也是通过包月制、补贴等形式,花样翻新地免费使用能源。
然而,免费能源福利,恐怕仅仅是冰山一角。现实生活中,“免费午餐”何止能源。如通过包月、补贴等形式出现的自来水公司的免费用水,公交公司的费免乘车,铁路、航空一年几次的免费乘车、乘机。更有甚者,一些享有涉及公众普遍使用资源的单位,相互之间通过免费提供服务,使免费福利的内容不再仅限于本单位提供的免费服务,比如有的电力部门免费给水厂、有线电视台、电信局线路供电,以换取无偿用水、无偿有线电视、无偿宽带的物质交换。其结果是带来了更大范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加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减少了国家收入。
以免费能源福利为代表的各类免费福利,不但助长了浪费之风,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更应引起注意的是,这种带有监守自盗性质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因此有必要以严禁“免费能源福利”为契机,对国有企业的免费福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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