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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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在得到河南省慈善总会“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8月23日 《河南商报》)
针对河南省慈善总会出台的“道德协议”,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捐助不应带有附加条件,这种质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责任和义务任何时候都是平等的。捐助者要求签订“道德协议”的附加条件对不对,关键是这个附加条件的内容是不是公平的、合法的。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道德法规,双方自愿并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个附加条件就是可行的。
从目前的“道德协议”内容看,其最大的积极作用是,为“捐助接力”搭建了一个极好的平台。受助者学业有成后,如数回捐不少于受助的金钱数额,使一些急需帮助的人得到了帮助,实在是一件大好事。这种“续薪添火”式的“道德协议”,会有效缓解善款来源不稳定的压力,会使慈善事业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叫“回捐”,并不是资助者找你索要曾经捐助给你的那笔钱款,而是让受助者将曾经得到的那笔钱款去资助新的受助者。在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语境里看待“回捐”,对于回捐者来说不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吗!所谓受助者自尊受到伤害之说,又从何说起呢?
“道德协议”的另一个积极意义还表现在,有利于培养受助者的感恩品质。“道德协议”会时刻提醒受助者,你曾得到过别人的帮助,你曾因为别人的帮助而完成了自己的学业,因此你应像资助你的人那样去回捐需要帮助的人。看起来这是一种压力,然而受助者正是在这种压力中学会感恩,不断完善了自身的人格。现实中一些受助者将“受助”看成是理所当然,甚至对资助者连声“谢谢”都不愿说。相比之下,受助者是如此“坦然”好,还是自身有一点“压力”好,不是显而易见吗?一个不懂感恩、不会感恩、不愿感恩的人,是人格不健全的人,用民间的话说叫“白眼狼”,面对这一生动而又深刻的比喻,许多话都已显得多余。
有了“道德协议”,对于资助者来说也感到欣慰。我们不排除个别资助者将资助当作施舍,居高临下,使受助者感到很不舒服。但必须看到,绝大多数资助者,是怀着一颗感恩之心,通过慈善捐助的形式回报社会的。他们希望受助者学会感恩,回报社会,一点儿也不过分,甚至理所当然。资助者花了钱,培养出不懂感恩、不愿回报社会的人,这钱花得还值吗?“道德协议”的回捐条款,应该说实现了资助者助困的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道德协议”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学生回捐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下。对于回捐年限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同时,对于确实回捐无力的,还提出了变通处理的方法,比如做义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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