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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必须进入执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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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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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个人文集
长沙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谭学军认为,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起着积极主动作用的多是行贿方,所以如果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轻视对行贿者的追究,必然影响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的成效。(3月25日中新网)
长期以来,由于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导致行贿更加肆无忌惮。特别是在商业贿赂中,医药销售代表、工程承包商的行贿行为,成为导致药价虚高、豆腐渣工程的重要根源,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之所以对行贿活动打击不力,主要原因是我国司法机关长处于“重处受贿、轻罚行贿”的状态下,查处贿赂行为主要从保证政务廉洁性出发,所以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相比受贿犯罪明显要轻很多。
长沙市检察院提出严惩医药代表、工程承包商行贿行为,将打击行贿行为纳入执法视野,无疑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力之举,也是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重要一环,值得期待。从现实情况看,严惩行贿不仅要关注商业贿赂,关注医药代表、工程承包商的行贿行为,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宽视野。
人们看到行贿受贿行为,还有许多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商业贿赂。比如,在媒体报道中,我们看到不少贪官都有通过卖官而谋取大量钱财的腐败事实,然而对那些花钱买到官的人,既未拿掉官帽,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就给人一种错觉,卖官的有罪,买到官的照样凭借已经获取的权力,吃香喝辣。因此,买官卖官的行贿受贿行为,至今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人们对此腐败现象深恶痛绝。
同时在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通过行贿而达到个人私利的现象,往往也是受贿者受到了处理,行贿者达到了目的而得不到任何处罚,以至于在社会中行成了“办事得花钱、无钱不办事”的潜规则。因此,对行贿者处罚理应包括所有构成行贿行为的行贿者。
严惩行贿行为,还应做好立法工作。过去,我们对于受贿行为如何处理,基本上都能有法可依,在受贿额度及相应判罚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行贿者,如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如何根据具体的行贿额度做出怎样的处罚至直刑事处分,似乎还没有具体的法规。因此,打击行贿行为也应有法可依。
只有坚持一手打击受贿,一手打击行贿,才能有效的遏制行贿受贿之风的泛滥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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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7-03/26/content_8011132.htm
正义网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921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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