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重病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值得推崇?

(2007-03-15 19:44:53)
分类: 时评

    杨金溪<<不赞称李燕选择安乐死>>,在搜狐日月谈的观点交锋栏目展开讨论:

观 点 交  更多>> http://news.sohu.com/upload/riyuetan_html/images/pic33.gif
http://images.sohu.com/ccc.gif
http://news.sohu.com/upload/riyuetan_html/images/pic19.gif  重病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值得推崇?
http://images.sohu.com/ccc.gif
身患重病27年的李燕,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详细

 

正方
池墨:为免道德和法律束缚,人们对安乐死避而远之,被疾病折磨的人更加痛楚 [全文]
http://images.sohu.com/ccc.gif

                  http://news.sohu.com/upload/riyuetan_html/images/pic22.gif

http://images.sohu.com/ccc.gif
                       反方
杨金溪:人活着为自己也为社会,为亲朋好友,活着是自然选择,也是社会责任 [全文]
          

 

       法律,请让我们快乐地死去

    2007年03月14日08: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池墨  

    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李燕,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3月13日南方网)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这句话听起来让人多么辛酸,而这句话的背后,更透露着当事女孩生活和生存的艰辛。 
 
    一句“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既道出了一个生命对生活的留恋,也道出了对生活的无奈和绝望,如果没有亲身体验,这种绝望的心情决非常人所能理解。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我们也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但是,当一个生命因为疾病等生理上的原因,而现代医学手段又无法为其恢复健康,让当事人生不如死的时候,我们应该尊重其作出是生还是死的选择。

  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李燕是不幸的,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可以说,这27年来,李燕过着非人般的生活。对于健康的追求,她比常人更加迫切,对于生命的珍贵,她比常人更加懂得珍惜,然而,“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所以,我们不能以健康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患者,认为自己过得很幸福,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些被疾病折磨中的人也很快乐。“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道出了所有被疾病折磨中的患者的心声。

  目前,世界上真正立法允许安乐死的,不过荷兰等寥寥数个国家而已。而在我国,由于安乐死涉及到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所以,安乐死一直是非常有争议和非常敏感的话题。1986年,陕西人王明成由于帮助其母亲安乐死,被检方控以故意杀人罪(法庭判决无罪释放)。为了避免道德的指责和法律的指控,尽管安乐死被患者期待着,但人们却对安乐死唯恐避之不及,这让哪些被疾病折磨的人更加痛楚。

  早在1988年的七届人大会议上,著名医学专家代表严仁英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而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可见,安乐死虽然为人们所忌讳,但却是痛苦的患者所期翼的一种选择,尽管随着生命的终结,一切都不复存在,但应该说这也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当然,在法理上,除非刑法规定的死罪条款,任何法律都无权对于人的生命做出规定或者安排。在医学伦理上,医生也只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根本没有为解除患者痛苦而帮助他(她)施行“死刑”的权利。而在社会上,珍惜和保护生命也是镶嵌在人们灵魂深处的潜意识,为了道德的完美和社会的正义,人们一直在为生命的继续存在努力着,也一直反对对于生命的漠视,比如自杀行为,就一直被人们反对。但是,尽管我们反对剥夺和漠视生命的行为,但有时候却对这种行为无动于衷或爱莫能助,比如战争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与战争等外力剥夺人的生命行为相比,安乐死却显得人道多了。战争剥夺生命带来的是痛苦,而安乐死则是为人终结痛苦。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了生命个体不再继续忍受不必要的痛苦煎熬。但是,由于人道主义没有具体的定义,所以,人们对安乐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下。其实,我认为,虽然安乐死无法用人道主义标尺来衡量,但我们却可以参考医学临床病例,“人为”制定一个标准,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人们呼吁对安乐死立法,就是呼吁健全和完善法律,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权,既保证人的生存,也尊重人的死亡。呼吁安乐死不是对人生命的漠视,而是间接提高人的生命质量,所以,建议法律,请尊重我们的生存选择,让我们快乐地死去!

(责任编辑:李清)

               不赞成李燕选择安乐死

              2007年03月14日08:20 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杨金溪  

    她叫李燕,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blog)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3月13日信息时报)

  李燕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爱生命,但她不愿活,因为她活得不幸福,活得很痛苦,生不如死。她认为,如果等到年迈的父母去世以后,她比在街上乞讨的那些残疾人生活得还要惨。

  李燕说的有道理吗?站在她的角度,不能说她说的没道理。她说的有道理,就可以让她安乐死吗?话恐怕还不能这说。

  人有生的权力,是否就代表人有死的权力呢,大概也不能这样说。人有生的权力,既是自然法则的保护,也是社会法则保护,只有两者相统一时,人才有生的权力。比如有人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死刑,这个人就没有了生的权力。

  同样,人有死的权利,也只有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相统一时,才存在这种权力。当因病或寿命极限所致而死时,既使你想生,也是办不到的,这里不存在对“死”的权力的选择。当一个人为国为救助他人以身殉难时,这才属于人有死的权力的选择。至于选择安乐死(包括一些人因种种原因自杀),是否可列入人有死的权力的范畴中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从社会法则看,人活着不仅是为自己活着,还在为社会活着,为父母姐妹、亲朋好友活着,活着其实不仅仅是一种自然选择,还包括社会责任。

  同意李燕选择安乐死,将会给深爱着她的父母带来无尽的痛苦,这种痛苦甚至是痛不欲生。李燕因为不在人世而永远没有了痛苦,然而她的父母却永远地陷入了痛苦之中,那些曾经爱着她的人们也将永远陷入痛苦之中。这是不人道的。由此看来,李燕是否也有些显得自私一点了呢?既使对李燕来说,安乐死也是不人道的。真正人道的社会,应该把李燕的生命存在看的高于一切,谁也无权包括李燕本人也无权放弃自己的生命。生命的本质及其高尚之处,就是顽强地生存!

  我们的社会,要为顽强生存的生命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既使当李燕年迈的父母离开她后,一个文明、人道的社会,应该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李燕生存的关怀,让李燕的生命享有应有的尊严。也许,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怀,我们还有许多困难,但我们必须这样努力去做!

(责任编辑:李清)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