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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非法集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

(2007-03-12 20:07:45)
分类: 时评
警惕以非法集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

青岛财经日报  日期: 2007-03-12  来源: 青岛财经日报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说,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此话的确很有道理。合作建房这一模式是买不起房、无房住的困难群体,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价格虚高而想出的无奈之举,也是抗衡当前房价过高的有力之举。这一模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并已惠及无力购房的困难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富人阶层中的一些人也会打上合作建房的主意,由此发明出新的炒房路子,从中谋利;同时,有些人也极有可能会与房地产商勾结,利用合作建房的政策,从中做些见不得人的文章;甚至还会在合作建房中,特别是土地审批中出现新的权力出租。

  然而,当合作建房这一利民新模式刚刚出现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对此还很不认可,他们还习惯于过去那种单一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特别是有些人在与房地商的合作中已经陷得很深,有的则“嗷嗷待哺”,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千方百计寻找借口,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当务之急不是警惕以合作建房名义非法集资,而是要警惕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

  如何防止有人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规范合作建房的有关要求,使合作建房健康有序的发展,不给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者留下口实。在这方面,广州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以政府名义集资建房,或支持单位自主建房,必须严格遵守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规定,严格核算建房成本和控制利润比例。在单位建房的销售对象上,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享受过房改房、买过经济适用房等的职工不能再进行购买;在解决完单位内的住房问题后仍有剩余,才能够对外销售。单位自建房的土地使用,应由政府核定。“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政府要有统一的界定。

  同时,对于社会上购房困难又无条件进入单位自建房者,政府既要有统一的核定标准,又要主动出面提供服务,为他们开通进入合作建房的绿色通道。

  总之,我们要开动思想机器,要使合作建房规范化、科学化。

  合作建房的模式规范了,以非法集资名义打压合作建房就没了口实,以合作建房为名非法集资者自然也没了藏身之地。

  青岛财经日报http://caijing.qingdaonews.com/html/2007-03/12/content_706894.htm

  中国保险报http://www.zgbxb.com/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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