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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第一天,河南省郑州市对强行乞讨者开出了第一张治安“罚单”。一名从漯河来郑州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黄梅(化名),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被火车站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此举标志着郑州市将对强行乞讨者说“不”。(1月15日《工人日报》)
我们应该看到,强行乞讨现象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特别贫困人员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行为,有些人已经发展成为职业乞丐,有的以此发家致富,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的乞讨活动。人们对拦路强行乞讨十分反感。也许正是鉴于此,郑州出台了对强行乞讨者实行治安拘留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强行乞讨者实行治安拘留弊多利少。
一是强行乞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们常说的所谓的职业乞丐,经常拦路强行乞讨。一种是有些人确实衣食无着、生活陷入困境而强行乞讨。这些人虽然令人生厌,如果实行治安拘留,恐怕是显得太残酷了。对这些人,还是应该多些宽容和同情。
二是对强行乞讨者实行治安拘留,容易出现“一刀切”现象。什么叫拦路强行乞讨?这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乞讨要么走家串户,要么拦路,别无选择。由于住宅小区都实行了封闭管理,大多乞丐已很难走家串户,只有拦路乞讨。至于是不是强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认定者的一句话。在执行过程中,极有可能正常乞讨者也成了拦路强行乞讨者。如此下去,就等于堵住了陷入困境者通过乞讨解决暂时困难的惟一求生之路。显然,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对拦路强行乞讨者,笔者认为,还是应该认真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源头上做好救助工作;通过人文关怀的管理制度和过细的工作,减少强行乞讨现象;通过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比如什么是“恶意乞讨行为”,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行为构成违法。一句话,对强行乞讨者实行治安拘留还是慎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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