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哈佛大学公开课《公平与正义》第17讲:《讨论反歧视行动》
(2014-04-05 18:18:42)提要:学生们讨论反歧视行动和大学招生问题。学校在招生的时候考虑种族和族裔因素是否正确?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是否和喜欢一个明星运动员一样平等和主观?这样的争论是不是倾向于把推行多样化变成合理的呢?这个观点应该如何来反对一个学生的努力和成绩更重要的观点呢?
教授:上节课,我们讨论了罗尔斯描述的两种不同类型主张的区别。一方面,是道义应得(moral
今天,我们将继续探索道义应得的问题以及它与分配正义的关系,它与收入是否丰足无关,但与机会有关,与雇佣决策和录用标准有关,并且因此,我们来探讨消除歧视活动这个案例。
你们读过谢丽尔·霍普伍德的案例,她申请进入得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谢丽尔·霍普伍德通过勤工俭学读完高中,她并非来自富裕家庭,她让自己读完了社区学院以及萨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她取得了3.8分的平均成绩,后来她移居得克萨斯,成为那里的居民,参加了法学院的录取考试,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她申请进入德大法学院,但被拒绝了。她被拒绝的时候,正值德大实行消除歧视的录取政策时期,这项政策着重考虑肤色和人种背景,德大表示“得克萨斯百分之四十人口”“由非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组成”,更重要的是,作为一所法学院,我们要有多样性的学生群体,因此,我们将要纳入考量的,不只有学位和测试得分,而且还要包括构成我们班级的人种组成,它的肤色和种族。为霍普伍德所控诉的正是这样一个结论。
那个政策的结果是,一些学术指数,包括学位和测试成绩都比她低的申请人,申请进入德大法学院却得到了批准,而她被拒绝了。她控诉道:“我被拒绝的理由仅仅因为我是白人”,“如果我不是,如果我是少数民族成员”,“凭我的学位和成绩,我将可以入学”。而且,根据在法庭中出示的统计数据,就在那一年,以她的学位和成绩,非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都可以入学。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法院。
现在,把法律放在一边,让我们从公正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这件事情到底合不合适?
谢丽尔·霍普伍德是否有理由?她的理由合法吗?她的权利是否被法学院的录取政策侵犯了呢?
有多少人,多少人愿意支持法学院?以及考虑肤色和人种因素的录取政策是正当的?
有多少人愿意支持谢丽尔·霍普伍德?并认为“她的权利被侵犯了”?
那么,我们现在分成了两个势均力敌的阵营。
好的,现在我想听听谢丽尔·霍普伍德的捍卫者们的意见。好吗?
学生:你根据一项强制因素做出判断,你知道,谢丽尔无法控制,她是一个白人或是一个少数民族的事实,因此,你看,理由并不是因为比如一次考试,她很努力,并尝试尽可能表现,但你看,她出局了。你知道,她无法控制自己的种族。
教授:很好。你的名字?
学生:布雷。
教授:很好,布雷,留在那儿。现在,让我们再找一个人,由他来反驳布雷。你?
学生:这是教育体制的差异。大多数时间,我知道,在纽约,少数民族可以去的学校,都不是资金最充足的学校,而且这些学校也并不像白人学校那样,供应充足,因此就形成了差异。位于少数民族和白人之间天然的差异,如果他们到较好的学校,他们在考试中的表现并不好,因为他们不能得到更多的帮助,因为最糟糕的学校体制……
教授:对不起,我来打断一下。告诉我你的名字?
学生:安内沙。
教授:安内沙。安内沙,你的意思是:少数民族子女或许会在某些情况下,在学校里不能享受富裕人家子女所享受的机会?
学生:是的。因此对他们的考察,或许实际上并不代表他们的真实潜力,因为他们没有在得到更好资助的学校中接受更好的教育。
教授:好的,很好。安内沙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当大学在选择未来的学术巨匠时,不仅要看他的测试成绩和学位,还应当从教育不平等的角度,来体察这些测试和学位背后的不同背景。那么,这就是一条捍卫“消除歧视”行为的理由,安内沙的理由。由于不平等的先天条件,以及教育上的优劣,所以它是正当的。
现在,我们再来听听其他看法
学生:我们假设,仅仅是为了确定这里面是否有一个竞争性原则,假设这里有两位候选人,两人的成绩和学位不分伯仲,两人都想进入第一流大学。两位候选人,其中之一在大学或学院,比如,哈佛遭到了不公正对待,“我们不仅要顾及种族和肤色的多样性”,“而且要考虑到”“由于不同教育背景而产生的测试成绩”。
教授:你想对这个说点什么?布雷。
学生:如果就事而论,你看,有些人出类拔萃,那么,我猜那会是,你知道,正当的。如果别的什么事,关于个人的,虽然每件事情都要首先考虑,你看,考虑此人的天分,并且考虑他们来自何方,以及有没有强制因素等等。没有这些你所说的“强制因素,……
教授:但在之前你的观点中,布雷,种族和肤色都是强制因素,
学生:对申请人的控制除外
教授:好的,我同意这一点。总的来说,你的观点是录取不该从强制因素中获取好处,然后是那个人不受控制。
学生:没错。
教授:好的。还有谁,还有谁愿意,谢谢你们二位,谁愿意在这里发言?你想说什么?
学生:好的,首先,我支持临时性的采取消除歧视行动,这是因为两个理由:首先,你必须看到大学的目标何在,它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而我认为,来自不同种族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背景,他们为教育做出的贡献也不同。其次,当说到他们有平等背景时,如果把眼光放远,你会发现这并不真实。你看看奴隶制时期,以及这类事情,为了缓解这段历史,以及历史上的错误,特别是对非裔美国人犯下的错误,消除歧视行动都是一种临时性的解决措施。
教授:你的名字?
学生:戴维
教授:戴维,你说到消除歧视行为至少在目前是恰当的,因为它是对非正义的历史,即黑奴制和种族隔离的一种救赎。
学生:正确。
教授:谁想来谈谈这个观点?
学生:我们现在必须批评消除歧视行为……
教授:好的,请继续
学生:我认为,过去发生的事情,不应由今天的发生的事情来承担,我认为,建立在种族上的差别总是错的,无论你歧视一个种族还是另外一个,仅仅因为我们的祖先做了某些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由今天的我们来承担这种影响。
教授:好的,很好。对不起,你的名字?
学生:凯特。
教授:凯特。好的。谁来谈谈她的观点?你
学生:我正想要评论,并说说这个……
教授:告诉我你的名字
学生:我的名字是曼苏尔。正因为奴隶制,因为过去的不公正行为,如今非裔美国人的贫困比例更高,他们也面对比白人更少的机会。因此,因为两百年前的奴隶制,因为吉姆·克罗,(注:吉姆·克罗是美国剧作家T.D.赖斯1828年创作剧目中一个黑人角色的名字,后来逐渐变成贬抑黑人的称号和黑人遭受种族隔离的代名词。19世纪70年代到1965年,美国特别是南部诸州通过一系列法律,在公共场所对非洲裔美国人和其他有色人种施行种族隔离制,剥夺非洲裔美国人选举权等权利。这些法律被称为“吉姆·克罗法”。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通过一些禁止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联邦立法,黑人在形式上获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但仍有不少民权组织指责,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美国国内种族歧视现象迄今仍相当严重。)因为种族隔离,才有我们今天建立在种族基础上的不公正。
教授:凯特?
学生:我认为的确存在差别,但显然,修补这些差别的途径并不能通过对于结果的人工修补……
学生(曼苏尔):你必须修补这个问题
学生(凯特):因此,我们必须应对教育的差别,以及在抚养上的问题,比如领先优势,并为低收入学校提供更多资助,而不是仅仅尝试去修补那个结果,那样做的话,只是看上去平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是的。
教授:很好,现在由建立在种族基础上的消除歧视的支持者发言。
学生:我只是想说,在这个国家里,白人自己的消除歧视活动已经有超过四百年历史,它们称之为“任人唯亲”和“补偿”,因此,对四百年来对黑人的所做所为做出校正并无不妥。
教授:很好,告诉我你的名字?
学生:汉娜
教授:汉娜。好的。谁支持汉娜?或者补充她的观点,因为现在我们需要某个人回答。
学生:汉娜,你可能也提到了捐赠录取。正是,我正要说这一点,如果你不同意消除歧视,你应该也不会同意捐赠录取。因为很显然,环顾这里,哈佛的历史上,白人捐赠生要远多于黑人捐赠生。对于捐赠录取的一个解释是,好的,捐赠录取是给予某人一种优势,他们对于所申请的大学,拥有来自他们父母的专享特权。
教授:好的,这是对汉娜的一个回答。是的,在前排,过来。
学生:首先,如果消除歧视行为化解了过去的非正义,那么,你怎样解释在过去的美国历史上没有遭到歧视的少数族裔,也从中得到好处呢?此外,可以预见的是,消除歧视行动将让种族之间的隔阂长久存在,而不是达到在这个社会中人种成为无关紧要因素的最高目标。
教授:还有什么?说说你的名字。
学生:丹尼尔。
教授:汉娜?
学生:我不同意这一点,因为,我认为通过促进这类机构的差异性,你能进一步教育所有学生,特别是白人学生,那些生长在白人占优势地区的白人学生。对于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来说,这当然是一种教育形式,当白人学生四周环绕的都是同类时,你便让他们处于一种内在的劣势之中,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种族之间的平等?有许多其他形式,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强调人种之间的差别?
再一次,种族差别的思想依然长存于我们的大学和社会之中。
教授:汉娜?
学生:对于非裔美国人的尊重,正在成为一种专有的优势,他们显然带来了某种特权,因为他们有一种独特的视角,就像来自一种不同宗教信仰或社会经济背景的某个人一样,如你所言,多样性的种类繁多,没有理由把人种的多样性从这些标准中抹煞
教授:好的,继续。
学生:在这个国家,种族歧视是非法的,而且我相信,那些非裔美国人领袖本人,当马丁·路德·金说,他不想人们以皮肤的颜色来衡量他,而是以他的个性、品德和成就。我只是认为,仅仅通过某人的人种来分辨别人,是一种内在的不公正。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想改变不利的背景,那没问题,但却让白人处于不利地位,不该介意你是白人还是黑人
教授:告诉我你的名字。
学生:泰德。
教授:泰德,好的。思考一下霍普伍德,以肤色来判定一个人,我想你也许会说,还包括民族和宗教信仰?
学生:是的。
教授:你想过她有权利仅仅通过学位和测试成绩来表现自己吗?
学生:不,还有比这个更多的,大学需要促进多样性。
教授:那么,你同意这种以促进多样性为目的方式吗?
学生:除了对建立在人们无法控制因素基础上的歧视之外,总有促进多样化的方式。好吧,那么这件事情的错误之处在于,她无法控制自己的种族,他无法改变自己是个白人的现实,这就是她遭遇不公对待的核心问题。布雷提出的是类似的观点,建立在人们无法控制因素上的录取是最根本的不公正。
教授:你说什么?
学生:有许多事情你无法控制,如果你没有把它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话,比如仅仅基于你的测试成绩,你可以取得的许多成绩,是家庭背景带来的,那个你成长的地方,如果你的父母都是学者,你就有更多实际上的机会,学习更多知识并得到学位。但你不能控制自己出生在什么家庭
教授:很好,这是个非常好的回答。你的名字?
学生:丹。
教授:丹。
教授:泰德,你是否有得来自你所出生的家庭的优势呢?关于捐赠录取你想说什么?
学生:我相信按照捐赠录取方式,你不该得到特别优惠。我的意思是,你可以争论有关捐赠录取的另外一面,你可能说有极少比例的人,一家几代都出现在同一个地方,比如哈佛,然而,这不该成为像人种那样的优势因素,它只是促进多样化的另外一个侧面,应该把它包含在内吗?我想是的
教授:校友资格,该把它也包含在内吗,泰德?
学生:是的,应该在内
教授:好的,我想回到这些辩论之前的那一刻,谢谢你们所有人的贡献,我们现在回到你这里来。
如果你听得认真,我想你会注意到,在这场讨论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在捍卫种族和少数民族因素作为录取因素的这一观点中,一个观点打算纠正这个结果,教育劣势带来的结果,那就是安内沙的观点,我们或许可以将其称之为改良观点,人们想要进入的那类学校正当的处理了不同的教育背景,他们已经有过机会了等等,这是一个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自始至终都坚持一个原则:即学业前景和学术潜力应当在录取时加以考虑,我们只需要超越单一的测试成绩和学位,来对学业前景和学术潜力做出真实的估计,这是第一个论点。
然后,我们听到的第二个观点认为,平权运动是正当的,在此没有必要为了一个申请人而专门改正教育劣势,这种事情合理是因为它是历史错误的一种补偿,为了过去的非正义行为,因此,这是一个补偿观点,补偿过去的错误。
接下来,我们听到了第三个,又一个不同的观点,关于平权运动,来自汉娜和其他人,争辩的是多样化的名义,这种多样性的观点不同于补偿观点,因为它的诉求在于大学或学院的某些社会目标,或者说社会使命。
实际上,多样化观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为了让每个人都接受教育,重要之处在于应当多样化学生群体,汉娜持这个观点。而其他人则说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这就是德大霍普伍德案中的几个观点,我们必须训练律师、法官和领导人,这些都是为得克萨斯州,乃至整个国家贡献力量的公务人员。
因此,对于多样化观点来说有两个不同的方面,但都对于这类机构的社会目标,或社会使命,或共同利益提出了质疑。
好的,这些观点有什么说服力?
我们也听到了对它们的反对之声。对于补偿观点,最有力的反对是,对于作为当代人的谢丽尔·霍普伍德来说去做出这种牺牲,去为非正义行为而支付这种补偿,为历史上的行为付出这种公认的沉重代价,但历史与她完全没有瓜葛。这难道公正吗?因此,这对补偿观点来说是一个严重的反驳,而且为了应对这个诘责,我们势必应去调查,是否有这样一种作为,群体权利或集体共同责任的事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落到人们身上。
因此,要弄清这个问题,让我们把这些放在一边,来看看多样化观点,多样化观点不必担心为历史错误而背上的集体责任。因为它认为,正如汉娜和其他人指出的理由所言,共同利益在于服务,在于提高学生群体的种族和民族多样化,大家都得益。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哈佛提出的。当时,这一观点被书写在1978年联邦法院的“法庭之友辩护状”(friends-of-the
现在,关于多样化的观点是什么?它有说服力吗?如果想有说服力,它必须应对一个非常有力的反驳,那就是我们在这里听到的声音,来自泰德,来自布雷,除非你是功利主义者,否则你应当相信,个人的权利不能被侵犯。因此,问题在于,此案中个人权利遭到侵犯了吗?谢丽尔·霍普伍德的权利被侵犯了吗?如果是,那么就可以说,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使命,这些由德大法学院自己定义的概念而否认她的录取,她有这样一项权利吗?
我们难道不应该被人以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成绩,我们的造诣和我们的努力工作来评价吗?这项权利难道不是处于危急之中吗?现在,我们也听到了对于这种观点的一个回答:不,她没有这项权利,没有人值得承认,注意,此处让我们重新回到道义应得与合法期望的问题。它们主张,霍普伍德在此处没有个人权利,她不应因为根据任何在她看来是重要的特别标准而从中获取好处。包括那些只是她曾努力过并取得成绩的标准。为什么不?我认为是含蓄的,在这个理由中有些类似罗尔斯的观点,拒绝道义应得以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是的,一旦哈佛定义了自己的使命,并从其使命出发设计其录取政策,适合这些标准,符合资格的人们,他们就有权利被录取。但根据这个观点,首先,没有人应当从哈佛大学为自己定义的使命,以及为自己设计的录取标准中,以一种他们已经大量取得的优势获利,无论这些优势是测试成绩或学位,或是弹钢琴的能力,或是能做一个好的中卫,或是来自衣阿华,或是来自一个特定的少数族群,那么,你怎样看待关于消除歧视行动,特别是多样化的说法,这就回到了权利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进一步回溯到道义应得是否是分配正义的基础这个问题上来。
请在周末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下次将继续讨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