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刑法试卷考草泥马无知乎荒唐乎

(2014-12-07 20:01:15)
标签:

粗口

草泥马

南京大学刑法试题

无知荒唐

教育

分类: 精彩草根一言堂

 南 京 大 学 

刑法试卷考草泥马,无知乎?荒唐乎?

  网络语言五花八门很精彩,有叫人拍案称奇,有叫人弹眼落睛。也有惊世骇俗的。  而“草泥马”是世人皆知的一句骂人粗口。

  “草泥马”的诞生大约在五年前,这个世界上,有些低俗的“聪明人”想以粗口骂人,又不敢太直白地用文字来表达(怕被系统过滤掉,因为当时正开始“互联网低俗内容整治专项活动”),于是就用风行于网络的谐音表达法,“发明”了“草泥马”。

  可以认为“草泥马”是“被雅化”的最典型、极低俗的一个粗口,比较经典的还有“马勒戈壁(麻辣隔壁)”等等。前者似动物,后者如地名。

  既然“似动物”的名称,于是就有好事者配以“羊驼”的图片,将“草泥马”发到百度百科上,于是“草泥马”就赫然成了“词条”。

  其实羊驼“被作为”草泥马的“学名”,要在“草泥马”作为网络恶搞的“十大神兽”更后的时候了,这些都是尽人皆知有据可查的。

  由于这些严重的“文字污染”经常出自某些“意见领袖”之口,遂被“发烧友”粉丝迅速广泛仿效传播,而各大媒体为抓人眼球也大肆转载。

  估计南京大学法学教授不懂得常识上的这些来龙去脉,误认为“草泥马”就是“羊驼”了,非常随便地“亲民”了一趟,这实在是个荒唐之举(或者是个无知之举)

  对南京大学法学教授此举,虽然不值得怎么样“大惊小怪”,但是这种荒唐行为已经被愈来愈多的读者所认可了的事实,却令人不得不认为是一个大“杯具(对不起,我也用了谐音,但不是粗口)”。

 

请看“凤凰网”关于《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出现的奇葩考题:草泥马可咬死人属于凶器》的报道

http://news.ifeng.com/a/20141207/42661300_0.shtml#_doc_rec1?wratingModule=1_society 

原标题:考试中出现“草泥马”《刊于“金陵晚报”》

  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
  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

 

截图附件

刑法试卷考草泥马无知乎荒唐乎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