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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悔权”不能“一混子打死”

(2009-06-15 16:30:58)
标签:

房产

    有人说给予消费者以买房后悔权是瞎折腾,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待。虽然消费后悔权还处在讨论阶段,但个人认为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某种意义上是平衡市场的可行手段,应该进行相关的论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尤其如此。房产由于特殊性,新房与次新房的使用功能没有任何差别。反而汽车、衣服、化妆品等其他物件如果别退回去后就不再是新品了,会影响商家的后续销售。房地产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个人认为,给予房地产消费者以后悔权,最起码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现在楼市的营销手段都是先蓄水,后营造需求远远大于供应的方式来销售,再配合“少量多批”的手段,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被眼前的热销景象所困惑,迷失了自我判断,很可能会消费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房子,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反过来,消费者这种群体不理性又助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买房后悔权的存在将使得消费者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迫使商家增加市场的信息供给,有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二是后悔权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稳定的含义是成交量活跃,价格适中,开发商有合理的利润。从这个含义看,价格非理性上涨,开发商存在暴利,消费者买不起房是市场不稳定的表现。后悔权就是给商家一个制约机制,就是提供好的服务和产品,同时价格也要合理公道,最大程度消除商业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房地产是稀缺产品,因此,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也是非常谨慎的,特别是在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退房的结果很可能是付出了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而再买回来的代价会更高。因此,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获得了任意退房的机会,只是多了一个选择权,同时更加考验消费者对市场的理解和判断。

 

应该指出的是,后悔权的使用要有条件限制。如设置后悔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同一件商品(同一楼盘)后悔次数限制、后悔再购买价格限制、消费类别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不能退,自住消费可以退,可以用银行贷款利率和成数,或征信系统来判定)。只有这些配套措施跟上,才能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避免市场的混乱以及大量社会行政资源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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