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实际意义
(2009-05-25 15: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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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实际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真正或正式地产生应为上世纪40年代后,即二战之后。具体是以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三个国际性的司法文本为标志。由于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创立的历史不长,又因各个国家出于各自自我利益的诉求,因此在对国际经济法的职能或它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方面,仍存在说法不一的观点。但不管学术界的观点有什么不一致,不可否认,国际经济法已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解决因经济纷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从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它的产生实际也是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历史,是弱国与强国、穷国与富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为取得经济平等地位进行不断斗争和双方妥协的产物。这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就可以看到这种斗争的结果,其中公平互利的原则就是非常显著体现了这一历史斗争的结果。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一章中的国际经济关系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各国间的经济关系要受到公平互利的原则指导”,同时〈宪章〉的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制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些规定,构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丰富的内涵。
从法理学上来看,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就是正义,人们至所以要制定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目的就是要体现人类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法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因此,任何一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要体现法的实质“正义”的核心价值。
法律的实质正义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保障安全 ;2、维护平等;3、促进自由;4、增进效率。所以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应包括以上四点的内涵。在法律维护平等的内容中又具体明确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基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平等、实际利益分配平等、责任承担平等和平等体现为程序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创制,他同样遵循了以上法理上的要求,同样会充分体现法的普通性和法的实则正义性的普遍原则。然而国际经济法所特别的在贯穿这些普遍性原则的同时又特别明确和强调公平互利的原则,这实际上也就是说明虽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仅仅强调正义和平等,这一抽象的原则,还很难在实际中真正产生实质上的平等,尤其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互利”还是有一定困难和差距的。
根据西方学者对平等的研究,历史上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平等观“即本质平等、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和结果平等”,然而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实际生活过程中,尽管按这样平等观去实践,但仍然在客观上存在大量的不公平的现象和结果。其原因主要是这些看其形式上的平等中包含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就如自然个体的人与人之间,在客观上会存在着心智、才能的差异,尽管你给他们同等的竞争机会,弱者因条件差异必然在实际上产生不平等、不公平的结果。同样,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际经济关系交往的竞争过程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平等、公平,但仍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义务,他们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即使他们形式上是平等的,但产生实际上结果不是平等的,更难达到公平互利。这一点从二次大战以来的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就明显的表现出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小民族挣脱殖民地枷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具备了独立的国际人格,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并且根据国际公法的主权平等的原则,开始对一切强国、大国和富国一起,并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国际经济的交往中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从形式上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经济交往的实质上的平等,发达国家仍然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对那些历史上积贫积弱因而经济上处于绝对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貌似平等实质极不平等的交往,实行形式上有偿实则极不等价的交换。其手段就是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差距极大的国家,“平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标准去要求,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其实际上效果,有如要求先天不足、大病初愈的弱女子与体魄强壮、训练有素的壮汉在同一起跑点上“平等”地赛跑,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平等的实质,根本上无公平互利可言。为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和传统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尤其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新的高度。
所谓互利,指的在各国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不能以损害他国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进行貌似平等,实则极不平等的交往,实行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不平等的本质。国际经济法中强调公平互利原则就是尽量防止和减少在国际经济的交往中这种因形式上不平等而掩盖了实质上不平等,或以形式上的平等而得到显失公平的结果。
然而要把公平互利原则写进了国际经济法的文件中,并不是那么容易的,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的抗争,终于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务宪章》这两项具有重大国际性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文件中明确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必须贯彻公平互利的原则,这一原则如实地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新的呼声和强烈愿望。
不过在实际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并不是有了这个原则就能一切迎刃而解的,在当代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的原则的贯彻往往遇到干扰、阻碍和破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依然是任重道远。但不管怎样,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已经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有力的推动了国际经济的发展。经多年的实践,公平互利原则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方面至少产生了以下几点的实际意义:
一、在新的成熟的国际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和确认前,在国际经济的交往中,强调和推行公平互利的原则,将有助于今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加快建设。
二、从法理上看,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但可以为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提供的重要依据。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可以为今后制定其它新的国际关系规范提供法理依据。
三、作为国际经济法基础原则之一,它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四、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并可用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并可作为参与国的立法和宪法的指导依据。
五、在现实的国际交往中,有一些经济强国与大国利用自己的政治与经济优势、强势和话语权,从而主导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合乎己身的解释,利用国家间经济实力的差距,让发展中国家吃亏,而公平互利的原则的解读,可使这些强国、大国在“情理”上有屈,促使他们不得不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从而向弱国、小国和穷国做出必要的让步,发展中国家也可以用这一原则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公平互利的原则恰好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都有得而无害,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
七、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原有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平等关系的作用,而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之间的国家,具有纠正不平等关系,让双方在实质上落实了平等互利的关系,减少了弱国的心理恐惧和不安的心态。
八、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实现全球各类国家在经济上的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停滞,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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