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中国教育新闻网看见这个话题。其实,这是家长、学生和老师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然而,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呢?
如今的学校里,经常会有一些不听话、不守纪律的学生,轻则迟到、早退、污言秽语、影响课堂纪律、不认真听课、不完成作业,重则打架斗殴、勒索同学、欺负弱小等,几乎成了一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也成了学校、老师、家长们头疼的问题。
现行法律对于中小学阶段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比较少,但可以肯定中小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处分,这是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的。
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其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因此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但是有些时候,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之间会发生冲突,因此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做到方法得当、符合教育目的。
中小学校处分学生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1996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了小学生处分的种类:“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学校对学生进行警告处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小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有法律依据,但不意味着处分行为一定合法。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项原则。
此外,《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均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条款。因此,学校在处分学生的时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首先,学校张贴警告处分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能虚构事实或者夸大影响;其次,学校处分学生要根据事件的性质来选择合理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处理学生早恋等问题时,就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最后,学校处分学生不得使用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也不得私自播放学生的录音录像资料,否则有可能侵犯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
依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当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由此可见,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更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有权利根据其违反纪律清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适当的处分,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的教育,才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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