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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海职业不等于辩护律师案情 |
分类: 时评杂文 |
李天一案应回避舆论干扰进行有效辩护
文☆心灵朝阳
李天一案炒作得沸沸扬扬,搞得公众晕头转向,一波不平一波又起,读来看来,总让人觉得疑虑丛生。公安局破获案件之多,再复杂也比不过贪腐案和受贿案,人命大案谜雾重重,一样能够真相大白,然而李天一案却一审再审,一误再误,接连辞职了三任律师。回看李案始末,总觉得案件被摆弄地面目全非。首先说,由于李天一监护人不正确的态度,引起公众反感,也引起媒体的不断追踪。然而这起案件不论是什么性质,判决权应该交予司法机构,而公众对待李案主要看待的是李家人对待案情的态度。是否态度能决定案情,是否舆论能够改变案件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客观事实说明,当事者都需要冷静面对,而不是站到法律的对立面提出不合理要求。
首先说,案发之后,作为李天一监护人的梦鸽与李双江夫妇,没有正视现实,就媒体和公众而言,已经带来了不良影响。作为名人的李双江夫妇,无论案情结果如何,都有必要向公众道歉,反思自己教子不严的错误。名人也是人,名人不是神仙也不是金枝玉叶。名人是因为公众群体的认可才能够成为名人。倘若没有公众群体,名人自然不可能成其为名人。瞎子阿柄流浪在深陌陋巷的时候,他的音乐只有极少数的人知道。解放后阿柄终于有机会登台演出,他的作品得到公众的认可,他的作品的艺术价值才被人们肯定。作为名人,并不是每天都生活在舞台的光环之下,现实中所面对的问题,跟普通百姓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有必要客观面对。
既然是名人,就有必须接受到公众监督,当然也有必要向公众、媒体致歉。李氏夫妻有教子不严之责,而末成年人李天一也确实没有在学校里好好读书,没有做未成年人应该做的事情。另外,未成年人李天一的交友也是一个大问题。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能够伙同一帮朋友进出酒吧,甚至到酒店开房,分明已经证实,这个孩子不务正业,没有象他的父亲、母亲一样勤于学业,精耕于艺术和自身的特长。
作为法庭方面的辩护,梦鸽如果想拯救自己的孩子,首先要考虑怎样给他教育,让他怎样接受教训,改过自新,从而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梦鸽和李双江尽管是名人,但事实上也如同普通夫妇一样,需要从自身的改变做起。艺术只是人生路上的追求,无论自己走到了某种顶点,取得某种辉煌和成就,并不代表自己就是这个社会中的全能者。梦鸽需要面对给予儿子怎样的教育和怎样帮助他成人的问题。没有成人自然也谈不上成才,没有悔悟,自然不会有起点,也谈不上起步。另外,梦鸽本人需要弥补法律知识的缺撼,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凌架于其上的,尤其是面对公众,梦鸽不能执意请求律师给予李天一做无罪辩护,而是依据事实说话。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依据,是评判双方当事者是否公允一种追问方式,辩护没有绝对万能而只有相对有利。
当然,李氏夫妇的态度只是一种外力,而真正具有判决权和裁决权的,还在于法律本身,在于庭辩中的事实依据。李天一第三任辩护律师犯下的错误,就是不根据案情进行深究,而是盲目地向公众媒体叫板,甚至从维护特权等方面进行开脱。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后期的辩护中,竟有某教兽指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社会危害性小。当然还有人提出,因为对方为陪酒女,应该减轻处罚等等。不能不说,李氏案外界干预的力量较强,而内部的较量也是相持不下。这种无视法律,不能正视事实的做法,反而使本来就复杂的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让人愈来愈分辨不清是非曲直。
笔者对本案曾指出四条疑点,但是疑点只是疑点,绝对不能当做证据,更不能作为否认犯罪的依据。疑点是为了寻求真相,寻求公正的理性探讨。在此,笔者谴责对于质疑的无理谩骂!有不少网友指出,陪酒女的身份不能减轻李天一等五人的罪行。杨女士则表示“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李天一等人进出酒吧,不求上进笔者指出了他个人所犯的错误,当然还有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那么作为被害者,笔者也不想向其伤口撒盐,但是审理强奸案,往往不是公众想象得那般简单,据公安部门人员介绍,审理强奸案实际上是对被害人的再度伤害,有不少人受不精神折磨,坚持不下去,最后放弃诉讼。可见,强奸案之复杂,已不止某一件。因此,杨女士能不能承受公众质疑,这也是我们无法能够预料的。不过,既然站到这个要求公允的台面上来了,当然也无法辞卸自己所面对的责任。
笔者认为,杨女士如果是良家女子,她对自己个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说,作为一名成年女子,为什么毫无理由地和一群陪生男人一起饮酒?这种做法对自己是不是太不负责任?如果被害者是被挟持、逼迫、诱惑还是被迫无奈屈从,那么从法律方面而言,杨女士有必要说出真相,而不应当向公众隐瞒,更不应该包庇当事人。杨女士不接受公众质疑,但不等于不允许公众质疑。陪酒女虽然享有与良家妇女相同的权利,但是陪酒女与当事人是否曾经达成某种交易,这是完全不同于良家妇女的方面。毕竟三陪女、妓女与良家妇女有职业上的区别,陪酒女必须证明自己与当事人没有达成某种交易,或者不是因为交易达成后对方违约耍赖等等。就是说,只有在确认无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陪酒女确实因无为力反抗,被强迫进行了性行为,才能完全证明自己是受害者。
李天一案还涉嫌与酒吧工作人员一起饮酒,除作案者五人外,还有另外几人事先离开,同时先前还有一名女子陪酒后离开。这起犯罪的起因、经过、结果,似乎都有某些令人感觉迷茫和诧异的因素。为什么一起简单的聚会,却变成了一场扑朔迷离的轮奸案?不管怎么说,媒体如何呼吁,李天一母亲如何庇护,总而言之,断案要用事实说话,定罪量刑需要保障合法的前提,那我们网民所要求的就是两个字:公正。无公正则形成冤狱,无执法谈不成教育。作为审判机构,需要给以当事人的除了最后的判决以外,另外就是需要让当事人各扫门前雪,各自反思已过吧!——小过要谨慎,大过要大改!苦海无涯,当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