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范冰冰偷逃税款数量巨大为何只罚不判?
(2018-10-04 10:21:55)分类: 动态时评 |
今年的十一长假有很多意外消息,比如美国突然宣布不再接受中国中学生留学申请——让部分家长揪心;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开出天价罚单——让吃瓜群众欢呼;多年没有出现的假日出游大堵车再次上演——让呆在家的宅客感叹:亏得没出门;等等。其中,最让人们关注的还是10月3日税务部门公布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的消息,之前已经炒得五花八门,以为此案就此搁置了呢,因此这消息发出让国人一片欢呼,应该是大快人心吧。但细一琢磨,吃瓜群众又有一些疑虑——范爷搞这么大的事,怎么就只罚款而不判刑呢?当年庆姐可是进去了的。
为了给吃瓜群众一个圆满答案,专家呀、学者呀、权威部门呀都出来说明情况,阐述观点。看看专家是说的那些道理:
一是处罚8个多亿,已经是天价了——体现了宽严相济?
据媒体报道,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目前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该案只是演一部片子,阴阳合同把本来是3千万却做成按1千万纳税,偷逃税款占应税的三分之二),除此案外,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分别处以0.5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范冰冰的处罚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有理有据。因此,法学专家和文艺界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整治影视娱乐行业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但绝对没有达到惩戒作用——笔者注)。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笔者认为:范冰冰案是近年税务机关查处最大案件,但对范冰冰个人的处罚是0.5倍的最低限,对其企业的处罚也不是最高限(四倍),惩戒作用不够。
其二,艺人不能掉进钱眼里。文艺作品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艺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艺人属于高收入,但不能唯利是图,甚至为了牟取利益无视底线、触犯法律。
其三,依法治乱、激浊扬清,影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直以来,影视圈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诸多问题,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向乱象亮出法治之剑,重塑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演艺圈,顺民意、聚民心,也是影视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治顽疾要用重典。既然演艺界偷逃税如此严重,社会反响强烈,此案应该从严处罚。但对范冰冰的处罚分别是“折中原则”,并非高限,特别还与企业工作人员共同损毁违法证据,这难道不足以刑处?
三是“只罚不判”符合刑法规定,谁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笔者注:范冰冰一次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已占应说额66%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还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笔者:长期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应该给予多次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的,如何计算?据权威消息,税务机关已经启动追责程序,对税务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的行为开展调查——期待新消息),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何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不清的,还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笔者注)。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网络大V(了院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额税款,名下的企业长期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常年逃税漏税怎么能叫初犯,她这么多年一直在逃税,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首次犯法与首次处罚是两个概念——笔者注)。范冰冰逃税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作出,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审判决才能下结论的。
四是能够规范税收秩序,是否可推动影视业健康发展?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国影视艺术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执行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人民群众对影视界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反映强烈。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顺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文学艺术健康发展。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必须正视影视业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影视演员成了名,站在那儿就是成本,开口就有利润,出了名、得了利,还不依法纳税,不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林永健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能够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我国影视业规范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这样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对影视从业人员征税,对规范影视业健康发展作用有限——查了就交,反正第一次行政处罚不判刑(建议刑法对此进行修改);不查或没有查到就可不交,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