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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私仇为国法

(2021-11-14 20:47:18)
分类: 谈情说理

关于国家是否有权力根据法律来惩罚人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学术问题,西方的思想家好像讨论了上千年,都没有得出一个结论。事实上,任何学理都很难得出一个公认的结果,但至少我们可以知道一件事,法律并不天然地赋予国家惩罚人民的权力,所以国家在动用法律惩治人民时,应该保有谦卑与慎刑的态度。

不过,我今天不是来批判法律这种体系,而是想指出它的一个小小的优点——可以化私仇为国法,避免私人间的恩怨。

直接拿杀人来举例吧。如果张三跟李四一言不合,发生了斗殴,张三一刀捅死了李四。如果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李四的子女为了替父报仇,只能亲自动手,把张三杀掉。于是在张三的子女眼中,虽然张三杀人在先,但是李四的子女同样也是杀人,而且是自己的杀父仇人。

张三的子女要么选择也替父报仇,杀了李四的子女,要么就要承受父亲被杀,自己却不敢报仇的舆论压力。

至亲被杀,一个人是不会考虑自己的至亲是否有错,而只会仇恨凶手。好比你被人打了一个耳光,然后你会发自内心地说“我有错,我该打吗”?一个耳光尚且如此,何况一条命。这是人的生物本能,绝对不是理性可以控制的。

(为了举例,不得不将其他各种因素简略化。比如双方未必都有子女,以及是否都有报仇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但即便无力报仇,那种仇恨还是会在心中埋藏的。)

而如果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中,国家权力马上就会介入杀人案件。张三会被拘捕,然后被审判,接受惩罚,可能是死刑,也可能是长年的牢狱。而且国家权力一旦启动,是不接受任何私人说清的。李四的子女来打招呼说“我家跟张三家关系好,这次是意外。杀了就杀了吧,算了”,司法部门根本不会理睬,而是按照法律步骤一步一步走下去。

这样一来,从张三的子女眼里看到的是,自己父亲杀了人,被国家所惩罚,并不是说李四的子女报私仇,而是父亲触犯了国法,不得不接受惩罚。张三的子女虽然很痛惜父亲,但不会把李四的子女视作杀父仇人(应该不会,除非有缺心眼的)。结果就是,虽然张三和李四最后都可能没命,但是双方的子女不会因此而结为世仇。

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大家族之间所谓的世仇,往往就是没有国家权力介入而导致报私仇盛行的结果。

国家这一个实体,通过法律这个武器,将原本私人之间的仇恨揽到了自己的身上,成为所有人仇恨的最终归宿,众矢之的,却又屹立不倒。好比《天龙八部》中的扫地僧,为了化解血仇,“杀了”萧远山和慕容博,主动成为他们儿子(萧峰和慕容复)的“仇人”。道理是一样的,只不过扫地僧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他分身乏术且寿命有限,无法化解天下的仇恨。而公正的国家法律却可以做到。

   国法以律治民,故受民怨,份所应当。

(在中国,涉及杀人的司法审判中,似乎有这么一条默认的规则,如果受害者家属愿意出具谅解书,可以保住凶手一条命,判死缓。其本意是为了让凶手家属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以便对受害者家属有所弥补。但这实在是一条陋规,因为它再次将矛盾扔给了私人,转嫁了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凶手家属为了救家人一命,不惜倾家荡产,背负巨大的经济和道德压力。而受害者家属同样也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不肯出具谅解书,执意要判凶手死刑,等于再次成为了凶手家人眼中的“仇人”,甚至感觉是自己在“杀”人。这是一种极其落后和愚昧的规则。)

                               痴魔居士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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