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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禁止人流堕胎的真实目的(图)

(2010-11-09 20: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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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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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禁止人流堕胎的真实目的(图)

  对“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说不,在海南已经成为现实。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在海南省被禁止。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起,海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就居高不下,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海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135.6,是全国少数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30的省份之一。

  禁止堕胎就可以调节人口性别比例,据说这是海南出台禁止堕胎政策的主要目的,咋看起来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啊,如果真要控制人口性别比例,完全可以通过B超什么的,因为这样可以知道女人肚子里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不是说男人的比例过高吗,通过B超,发现女人肚子里的是男孩的,完全可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也就是说通堕胎来减少男孩的出现,这样男女比例就可以平衡了,如果这样的话,那感觉堕胎反而更能起到性别平衡的作用啊,那禁止堕胎就感觉不是平衡男女性别,反而是破坏男女性别平衡。

  那么地方出台禁止堕胎政策是为了关系胎儿的死活吗? 有人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应当受到考虑。此种主张在道德意义上值得社会反思,但是从我国法律角度看,一向并没有承认过胎儿的生命权。美国等国家之所以对堕胎权争议颇多,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基督教传统,认为胎儿虽然在母体中,却是上帝的造物,不容人为毁灭。在中国,许多省市规定如果胎儿有残疾(如湖北省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与胎儿有严重缺陷等)就可以堕胎,如果按美国观点看,这已经构成对残疾胎儿的严重歧视。

   即使不说什么宗教情怀,就说是最起码的对生命的尊重也没有,虽然地方政府出台的是防止堕胎或者溺婴的法规,但其目的无非是使得男女比例合适,大家长大了能够成双配对、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哪怕做不出贡献,至少不要因为荷尔蒙无处发泄而破坏社会稳定。

  更何况,为了计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都对“计划外怀孕妇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能够想象一边反对堕胎,一边却抓紧把计划外孩子“引产”的地方政府,会去关心婴儿死活呢?

  所以对于地方出台禁止堕胎的政策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不得而知?其实地方究竟有没有必要出台禁止堕胎,完全可以从这个问题思考,为什么有人会选择堕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堕胎的人认为这个生命没有必要存在,就是说胎儿没有达到自己的期待值,特别是像农村,一些人为什么很关注肚子里胎儿的性别?这主要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有关,特别是农村人固有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如果发现肚子里的胎儿不是男的,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堕胎。

   有关社会调查显示,中国人之所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往往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甚至走入社会后可能遭遇到的歧视与挫折。

   换言之,如果胎儿被视为拥有生命权,则无论是否残疾,除非影响到母体生命,则应当一视同仁。否则,如果允许对病残胎儿进行终止妊娠选择,为何不允许对女婴或男婴进行终止妊娠选择?

   既然如此,倘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那么婴儿即使出生,也可能被父母抛弃。即使勉强生存,也可能要在屈辱或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成长。难道我们不忍心他们未出生即被消灭,却忍心他们出生即遭受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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