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为何有些事情,通过法律来规范,反而觉得有些可笑,员工加班,领取加班费,这应该是很自然的事情,现在用法律来规范,这就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加班没有领取到加班费,法律出于考虑平等的原则,所以希望通过法律来规范加班费这个问题,其实这没有错,这样也是好意,但是错就错在,员工、企业、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似乎又是那么的微妙,特别是法律,要想在员工与企业直接起到一个桥梁支架的作用,感觉不是那么一回事,说白了,这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事情,和法律似乎没有关系,比如,员工加班,这个事情如果用到法律,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来作为证据呢?员工一个人独自在公司,本来是6点下班,结果你没走,但是至于你还在公司里面,究竟是在做工作呢?还是在做私事呢?如果是做工作,可是说这是加班,但是你这个加班是自己的意思,还是公司的意思?记得熊一亮曾在公司和财务探讨加班费这个事情,财务说了,公司一般不提倡员工加班,而且员工加班需要申请,这样才能有加班费的,说白了,只有在公司需要你加班的时候才会给加班费的,如果你自己在那里加班,那只能是私人加班,和公司无关,自然就没有加班费的。
还有一个问题,即使公司真的不给员工加班费,你除了在情绪上表达下外,最有可能的就是辞职离开这个公司不干来反抗,特别是在现在这样找工作不是很容易的环境里,相信很多人只能情绪发泄下,如果真的到了使用法律,相信很多人不会去自寻这个麻烦,而且即使通过法律追讨到了加班费,那么相信大家应该知道这个代价是什么,你还相信你可以在这个公司呆下去吗?所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员工向企业追讨加班费后。法律应该如何保护员工的利益,比如公司在多长时间里不能开除员工。
其实,有些事情是连环的,特别是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极其复杂,如果真的要用法律的话,那么更让人担心啊!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算账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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