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行了职责?
(2023-05-02 0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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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惠州律师认罪认罪王胜律师 |
分类: 情感日记 |
本文只作客观描述,只对事实的一个记录,不敢作主观评价,怕被约谈。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随后本人多次拨打佛山市12345并提供了相关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得到和答复仍是不受理,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派美门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本人虽然没有直接购买佛山市派美门窗有限公司的产品,但是本人是其产品的使用者(有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只有直接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才是消费者,才能享受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
导致原购买门窗的业主使用才3年左右的时间即出现门把手脱落,门锁坏的现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是非对错,自有公论。
经查询得知佛山市是全国文明城市,我虽然不是生活在佛山,但通过此事我对佛山有了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