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原创
(2023-03-12 2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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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学法王胜律师认罪认罪惠州律师法律顾问 |
分类: 拍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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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张三,男,1972年9月出生,
住:桃花的岛18幢302室,联系电话:138XXXXXX。
被告人:王五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五XXX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9年4月6日23时许,在XXXX停车场,自诉人驾驶车牌为粤XXXX大众牌商务车与行人XXXX等人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到酒店一楼监控室查看视频又发生口角,遂XXXX两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击中颈部及胸部,XXXX有勒住自诉颈部的行为,XXXX向自诉人殴打了一拳,击中脸部,XXXX从背后用手推了一下自诉人颈部。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自诉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但是公安部门在自诉人报案后要求追究各被告人法律责任的时候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各被告人行政处罚,而XXXX仍在逃逸,公安机关未对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人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种中各被告人违反了《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同时违反了《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在殴打自诉人过程中XXXX将自诉人的汽车私自开走,属于用暴力剥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理应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襄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