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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抚养费由自己一人全部承担后续能否再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022-11-26 09:25:19)
标签:

惠州律师

王胜律师

王胜学法

认罪认罪

法律顾问

分类: 拍案说法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独自承担,能否再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张三(女)和李四(男)2018年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未成年子女小红由张三独自抚养,不需要李四出抚养费,李四一年能探望小红一次。四年之后张三作为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支付小红的抚养费,请问你怎么看?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一种观点也产生了这样的判例。
   即张三和李四自愿达成协议,张三自愿承担小红所有的抚养费的情况之下,不可以起诉李四再索要小红的抚养费,判决驳回要求李四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王胜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放弃义务只享受权利(探望权)是不合法的。小红的父亲放弃对小红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行为是不合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本案中小红的妈妈张三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自愿”承担小红所有的抚养费没有给予未成年人小红特殊、优先保护,也没有听取小红的意见,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小红的妈妈放弃要求小红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处分小红的财产----即将取得的抚养费,此行为应认定无效。

     以上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分析,接下来我们从法理上推一推。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三和李四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约束张三和李四,不能约束小红,小红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自然人。

2、张三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李四,本质上来说诉讼的原告是小红 而不是张三,小红本人并没有放弃对李四索要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王胜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独自承担是无效的约定,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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