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妻或夫诈骗对方的可能性

(2022-03-29 22:06:10)
标签:

法律顾问

惠州律师

认罪认罪

王胜律师

王胜学法

分类: 拍案说法

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妻或夫诈骗对方的可能性

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妻或夫诈骗对方的可能性

一、案件事实

案情如下:某先生与某女士结婚约8年,育有一子。

某女士和陈女士共同出资创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各占50%,某先生出任法定代表人。

某女士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医院签订试管婴儿合同,某女士(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提供有做试管婴儿手术的人群信息,但此合同经查证并未履行(实施)。

某女士以需要资金为由让某先生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周围的亲朋好友融资或借款,某先生是借款的保证人或担保人。

同时某女士还向某先生周围的亲朋好友及邻居若干人借款数十万元。

经鉴定查实各种款项均流入某女士个人账户约460万元,从某女士个人账户转出约430万元。

现某先生、某女士及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各债权人起诉。

据某先生描述:某女士与某先生名为夫妻,但聚少离多。某女士

极少回家居住,某女士以回家住压抑为由在外另租房屋居住,并在与某先生离婚不足4个月时间与他人生育子女。

二、争议的焦点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某先生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周围的亲朋好友融资或借款,某先生是借款的保证人或担保人,这些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某女士设局诈骗某先生?(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既有夫妻共同债务(民事法律关系)又有某女士诈骗某先生?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之下),有没有老公诈骗老婆或老婆诈骗老公的可能?

三、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有人认为不是诈骗,理由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今《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认为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是否属于诈骗,要看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自然能成立老公诈骗老婆或老婆诈骗老公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结合本案事实构成诈骗罪的理论分析

本案中当前公安部门已经查实各种款项均流入某女士个人账户约460万元,从某女士个人账户转出约430万元。

那么这流出去的430万元具体的去向是什么?是不是真正用于某女士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医院签订试管婴儿合同的履行当中?如果不是,那么某女士就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可能。

  假如某女士将这430万元真正用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医院签订试管婴儿合同的履行当中,没有虚构想象或隐瞒真实情况。那么本案中的债务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任何疑问。

如果某女士并没有将这430万元用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医院签订试管婴儿合同的履行当中,且司法部门不按诈骗罪追究某女士,那么对于某先生来说岂不是要偿还这460万元或偿还460万元的一半230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之下)。

假如某女士欺骗某先生说让其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周围的亲朋好友融资或借款,某先生是借款的保证人或担保人。融资或借款资金全部落入某女士个人账户,然后某女士并没有将资金用于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医院签订试管婴儿合同的履行当中,所有资金均被转作他用或取现后不知去向。那么此行为已经满足了三条,一是隐瞒真实情况(不是真正履行合同)制造假象(签订合同),即与北京某医院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假象,二是占为己有即将融资或借款资金占为己有,三是利用某先生去融资或借款骗取了他人(某先生)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五、夫妻共同债务与诈骗罪可同时并存,二者不冲突不矛盾。

某先生通过融资或借款与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融资或借款合同,这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某先生的亲朋好友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某先生、某女士以及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在当前证据面前认定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某先生和某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企业,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问题。

如果法院判决认定这460万元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某女士个人需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30万元,似乎很公平。但前期流入某女士个人账户金额是460万元即实际获得460万元,即使某女士偿还了23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后仍获得了230万元的利益。与此同时某先生可谓人财二空,白白承担230万元的个人债务即损失达到230万元,此过程中某女士获得230万元的利益与某先生受损失的230万元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某先生的损失即没有某女士的非法所得。

那某先生的合法权益要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结合上文的分析,若某女士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某先生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某女士的法律责任,有权要求某女士退还230万元,否则对某先生岂不是很不公平?

六、当前需要查清哪些事实?

笔者认为应当调查如下事实

1、注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谁的主意?是谁组织策划?

2、某先生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融资或借款是某先生自己决定的还是某女士指使的?

3、为什么所得资金全部流入某女士个人账户而不是企业公账或某先生个人账户内?

4、从某女士个人账户转出的430万元的去向即转给了谁?还是取现的方式转出?这些资金使用目的又是什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