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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是强迫交易吗???

(2010-06-11 11:52:45)
标签:

杂谈

分类: 拍案说法

     据南都记者黄海林报道“得知变电站违反口头承诺购买了别人的砂,惠州横沥镇墨园村曾某等人不满,组织村民围堵打砸变电站工地办公室及运砂车辆。记者昨日获悉,惠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宣判曾某等5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罚款200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5月,曾某等人与位于惠城区横沥镇墨园村的福园变电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福园变电站开工后购买曾某等人的砂。随后,曾某等人集资30万元开设了砂场。

    2009月9月上旬,曾某得知变电站购买了别人的砂。9月10日下午,曾某等几十个村民来到福园变电站工地找负责人,要求工地购买他们的砂等建筑原材料,听说负责人外出后,他们开始砸项目部副经理汤某的办公室,又将两辆运砂的东风车玻璃、油箱等砸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94元。

    2009年11月12日,曾某、陈某等5名村民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批捕。

   

   事情的结局是又是这样的:

    

     惠城区法院认为,曾某等5人虽与福园变电站有口头买砂协议,得知变电站购买了别人的砂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不过村民强迫福园变电站买砂是事出有因,且至今双方还继续履行合同,该变电站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鉴于曾某等5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与福园变电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曾某等5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某等5人没有上诉。

               (以上内容引用于南方都市报   2010-06-11 )

                相关链接:打砸变电站村民强迫交易获罪

        看完以上内容后本人觉得法院的定罪是不妥的。为什么呢?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曾某等5人与变电站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即曾某等人与位于惠城区横沥镇墨园村的福园变电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福园变电站开工后购买曾某等人的砂。可见他们之间的交易是公平自愿的,谁也没有强迫谁。就此一点曾某等5人打砸变电站的行为在性质上就不应该定为强迫交易。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协议曾某等人直接找变电站要求其购买他们的砂而对方不愿意购买,曾某等人随即用暴力威胁变电站,这种情况才符合强迫交易。

     曾某等5人之所以打砸变电站是因为变电站违约在先,某一方面讲他们是为了“维权”,只不过这种“维权”的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既然法律禁止就是违法,他们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他们违反的是哪方面的法律呢?个人愚见以为他们的行为比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报道曾某等人去变电站的目的是为了找相关负责人谈判,“9月10日下午,曾某等几十个村民来到福园变电站工地找负责人,要求工地购买他们的砂等建筑原材料,听说负责人外出后,他们开始砸项目部副经理汤某的办公室,又将两辆运砂的东风车玻璃、油箱等砸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94元。”可见他们本没有打砸变电站的意思即没有犯罪预备,只是听说变电站负责人不在心里气愤“才做出了过激行为”。其行为最多是违反治安管理,而且一万元在广东这种发达地区根本不算大数目,曾某等人的行为在情节上并不是十分严重,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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