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沃尔玛,生活在大中城市的人几乎都知道,因为他的名气还是很大的。
2009年10月的某一天本人第一次去惠州沃尔玛购物,虽然是金秋十月但是广东的天气还是有点热,还没有进入真正意义上的秋天。因为天气有点热所以还没有到达沃尔玛之前我就口渴了,随便在一小卖部买了一瓶矿泉水来解渴。
进入商场入口给人的感觉就是不一般,大商场就是宽敞气派,装修得富丽堂皇。
“你的水不能带入本商场!”沃尔玛的工作人员很严肃的对拿着矿泉水瓶的我说。
“这是喝的水呀!我不带进去我逛累了要喝水怎么办呀?”
我一脸诧异的反问她。
“我们这里面有水,你带的水很容易与我们这的水混淆。”
简单的一句对话让人对沃尔玛产生了这样的感觉:
第一,人们常说顾客是上帝,但是在沃尔玛顾客的生存权利是受到限制的,自己不能自由带水饮用。
沃尔玛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顾客自身携带的水容易与其所出售的水相混淆,沃尔玛将每一个顾客都怀疑成小偷。
第二:堂堂沃尔玛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侮辱顾客的人格,侵犯顾客生存最基本的权利----喝水的权利。
第三:要解决这一问题我想也不难。如今技术发达,像沃尔玛这样的商场不可能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可能没有聘请专业的安全人员现场监督不怀好意的“顾客”。设想一下,如果沃尔玛在顾客进入商场的地方将顾客自带的矿泉水之类的贴上专用的防识别标记,岂不解决了这一矛盾吗??
第四:如果顾客老实按照沃尔玛的规定照办,那是不是在那里逛累了一定要购买沃尔玛的水来解渴呀!岂不是变相强迫交易吗?沃尔玛的行为即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今天想起那次的遭遇,有点可怕,所以写出来放到个人博客之上,让大家来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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