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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比洞赛的规则

(2007-02-12 09:31:51)
比洞赛是高尔夫球运动中运用最普遍的比赛形式之一。但是,由于职业大赛中比洞赛运用的相对比较少,因此很多爱好者对比洞赛的判罚不是很了解。最近在我的博客中有网友就判例中的几个疑点提出了问题。我个人觉得在对那几个判例进行解读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向大家介绍比洞赛的本质特点。比洞赛与比杆赛到底有何不同?

  从根本上讲,比洞赛区别于比杆赛的地方有三个:

  [1]比洞赛是针对一个对手的比赛;

  [2]它是逐洞进行的;

  [3]比洞赛中,只有你和你的对手参与比赛,并且你的对手在现场保护他的个人权益。

  记住了以上三个特点,我们就可以对下面的网友提问进行解答了。

  显然,提问的网友是为规则的高级爱好者,因为他提的问题全是有关《高尔夫球规则判例》《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中的问题。为了让更多的读者理解这些问题,我把这几个判例翻译成了中文。

  判例2-5/12:在比杆赛中,在运动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犯规的情况下,并且同组中已有人在下一个球洞的发球区开球,此后裁判员可否对其进行处罚?

  回答:可以,除非该运动员的对手知道他犯规的事实。

  网友问题:不太明白这样处罚的原因,规则2-5里并没有相关的内容,这种强加的处罚是不是一定要在本案例的情况中才这样的呢?

  解答:规则2-5的主要内容是当球员及其对手之间发生了争议时,他们不得延误比赛,也不得打第二个球。当然,可以对此提出申诉。规则这样制订的主要依据就是以上的第一个和第三个特点。首先,比洞赛只是选手和其对手之间的比赛,并不牵扯到其他任何人。所以,两人之间的问题应该由他们自己解决,当然在此过程中对手有权利在现场维护其权益。因此,即使球员违反了某条规则,如果对手虽然知晓他违反了规则,但出于某种原因不希望对该运动员进行处罚的话(比如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他可以对对手违反规则的行为置之不理,裁判员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

  但是,某些时候不是对手不希望处罚运动员,而是对手本人也不知道该运动员是不是违反了规则,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比赛的公平和公正,裁判员就有必要主动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干预了。

  判例2-5/8.5:比杆赛中,一名运动员的球静止在一条人工的道路路面上。他不能肯定这条道路属于不可移动妨碍物还是属于球场不可分割部分。他询问对手的意见,二人同意该运动员按照不可移动妨碍物进行处置。这名运动员按照规则24-2b的处置程序进行了抛球和击球。在从下一个发球区开球之前,对手发现他和这名运动员都错了,因为委员会在当地规则中指出那条道路属于球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这名运动员实际上无权接受无处罚的抛球。按照规则18,这名球运动员在没有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拿起了自己的球并没有把他放回原处,他本应该受到该洞负的处罚。此时,对手可以就此洞进行申诉吗?

  回答:不可以。委员会不得考虑这个申诉,因为对手和运动员同意该运动员按照规则24-2b进行处置。当达成一致后,已经不再存在疑点和争议,所以这里根本就没有提出申诉的基础。

  同时,他们也没有违反规则1-3(协商违反规则),因为他们在那个时候相信他们的处置程序是正确的。

  问题二:当这个不是本地规则的时候,是不是就是违反了Rule1-3呢?

  解答:这个案例同第一个判例类似,都是关于比洞赛中申诉问题的。我们已经提到过,球员及其对手之间发生了争议时,一方可以提出申诉。但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球员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某个规则问题采取了他们认为正确的方式进行了处置,因此此处并不存在所谓的“疑点和争议”。既然没有疑点和争议,并且他们的比赛也不针对其他人,那么委员会也就没有必要受理此后球员提出的申诉。

  按照第三条原则,对手在现场对其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如果他认为球员的作法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他就应该立即提出申诉。一旦球员与对手就某事达成一致意见,就说明对手认可了这种作法,那么申诉的基础也就不再存在了。

  另外,规则1-3指的是球员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故意违反某条规则的执行。在这个案例中,球员之间并没有协商的去“违反”规则,因为他们当时认为那样做是正确的。换一个角度说,如果他们二人当时都知道那条人工道路属于球场的不可分割部分,但是却同意按照不可移动妨碍物的方式接受补救,这两名球员都将根据规则1-3被取消比赛资格。

  判例10-1c/1 :在A对B的比杆赛中,A用错误的顺序从发球区开了球。B要求A放弃这次击球并用正确的次序进行击球。但是,当B击球后,他又告诉A不用非要再打一个球。该如何处置?

  回答:A没有义务遵守B继续用初始球击球的指示。B也不会因为给予这样的指示而受到处罚。

  A是继续用其初始球还是用正确的次序击打另外一个球是他的权利,该洞的结果应当得到认可。

  网友问题:根据Rule 10-1c,比洞赛中如果球员击球次序错误,不受处罚,但他的对手可以立即要求球员取消这次击球,然后以正确的次序在尽量接近刚才打初始球的地方打球。

  案例中不同的是B没有immediately require A to cancel the stroke,而是事后给予instruction,答案说 Whether A continued with his original ball or played another ball in correct order as was his right. 那么,在比洞赛中一个球员按错误的顺序打球后,而拥有这种right,是不是就只针对于案例所说的情况呢?因为一般情况下,比洞赛不按顺序打球的,是否要求cancel的权利是在另一个球员身上的。

  解答:可能提问的网友并没有完全看明白这条判例的英文全文,所以提问有些模棱两可。

  我们知道,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按照错误的顺序进行了击球,他不会受到处罚。但是,由于他的错误可能会使对手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如果开球打得好可能会对对手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对手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规则此时允许对手立即提出取消球员的这一次击球,并用正确的次序进行纠正。

  在这个案例中,对手先是要求球员取消击球,但是当他(对手)击球后,又指示球员可以不用取消。前后两种矛盾的要求显然滥用了规则赋予他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规则允许球员选择使用他的初始球完成比赛(即不理会对手最初让他取消击球的要求),也可以选择遵守对手的最初要求,而打另外一个球。也就是说,此时选择的权利已经不在对手手中,而出于球员手中。

文章引用自:http://sports.sina.com.cn/golf/2007-02-08/12312745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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