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训书在完成了今年中巡赛上海站第三轮的最后一个洞后,碰巧见到了笔者。他不无遗憾地对我说:“刚才那个球太可惜了,落在果岭前面后,只有三分之一陷入了地面。如果再深一点,我就有机会抛球。那样的话,我就不至于把球打下水,至少可以拿到一个PAR!唉,运气不好,只打了个Bogey。”
“你以为球陷入地面多深可以接受补救呢?”我惊讶他有此感叹。
“要三分之二吧。我之前听朋友说的,球要陷入地面三分之二才算是陷进去了。”
我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事实上,你刚才那个球就可以抛的。规则中并没有规定球非要陷入地面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接受补救。”
陷入地面的球(规则25-2)是《高尔夫球规则》中比较简单的一条,但实际上在广大爱好者中却对这条规则存在着种种误解。这主要包括:
(1)
(2)
(3)
其实,关于球何时算是陷入地面,《高尔夫球规则判例》中有明确的解释:当球因从空中坠落而掉入它自己的球痕中,并且球体的一部分低于地面时,该球即被视为陷入地面的球。球并不一定非要接触到泥土才能被认为是陷入到地面中,也就是说,只要一部分球体低于地面,即使在球和地面之间有草或者散置障碍物存在,该球同样被视为陷入了地面。
以上解释说明,我们上面提到的(1)和(2)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再来说观点(3)。很多球员,包括职业球员都误以为球陷入地面后,抛球的范围应该在一杆范围以内。而实际上,规则的要求是:“在尽量接近球原来的停点处、并且不较该处更靠近球洞的地点抛球。抛球后球必须首先触及到球洞区通道的球场部分。”由此看来,规则要求的抛球区域是“尽量靠近球原来的停点”而非“一杆范围之内”。二者的差异是巨大的。所谓尽量靠近,一般指参考点周围几英寸的地方。换句话说,如果你真的按照一杆范围来抛球并击球的话,你就违反了规则25-2和20 -7c(从错误的地方打球),要被罚两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