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出于语言理解上的原因,很多球手根深蒂固地认为,既然是补救,那就一定对自己有利。其实不然。规则中“补救”的范畴仅限于你可以脱离某一种妨碍而已。换句话说,你完全有可能在接受补救后把球抛在了一个糟糕至极的位置,此时虽然情况比不补救时更差,你也不得不接受并直面现实了。
所以,完全补救并不等于彻底补救。
去年在北京京华高尔夫俱乐部举行的大众汽车大师赛第一天的比赛中,英格兰球手克里斯·罗吉斯在第三洞与裁判员发生了争执。京华俱乐部的第三洞是一个长547码的5杆洞,池塘和小溪交替从发球区延伸至果岭。克里斯·罗吉斯的开球落在了球道左侧的溪水之中。
在按照侧面水障碍区的相关规定被罚一杆后,克里斯发现他不得不在车道上抛球,然后再接受车道妨碍的补救,然后……麻烦来了,车道补救的最近点居然在靠近水障碍区的一侧!虽然他小心翼翼地选择了一个地点抛球,但球还是停在了很靠近水障碍区的地方。这样一来,克里斯发现自己不得不站在水里打岸上的球。
被罚了一杆后接受补救,却又要站在水里打球,克里斯当然不情愿了。他立即向裁判抗议,认为自己的补救没有“完全”脱离水障碍区的妨碍,所以应该重新抛球。但是裁判员明确地告诉他必须在抛球后的地点打球。因为:(1)他在车道上的抛球已经“完全”脱离了来自水障碍区的妨碍;(2)他第2次的抛球也“完全”脱离了车道的妨碍;(3)第2次抛球后球并没有滚进水障碍区之内,他也不能按照规则20-2c(重新抛球)的相关规定重新抛球——所以,克里斯必须在现有状态下打球。
这个案例说明,即使是职业球手,在复杂的情境中对“完全补救”与“彻底补救”的区别也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