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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危机的三个疑问

(2008-10-31 02:21:09)
标签:

财经

分类: 走笔经济观天下

金融危机的触发因素,可以概括为投资银行的杠杆比率过高。按理说,如果遵守了新巴塞尔协议的话,这个风险应该是可以避免的。而现在出现这么大的问题,漏洞到底在哪里?

1.美国五大投行需不需要遵守<巴塞尔1>

2.投行需不需要遵守<巴塞尔2>

3.如果遵守了巴塞尔2仍然还要出问题,那问题是不是在于巴塞尔2中的内部评级法?

 

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

各国的证券公司监管采取的是与商业银行监管不同的另一套体系,但它同样是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思路。核心同样是净资本监管,比如美国就规定负债对净资本的倍数不得超过12倍(相当于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但是,美国在本世纪初,对净资本和负债的计算方式作了放松,使得那些净资本达50亿美元以上的机构可以享有很多便利,对比率也作了放松。这样一来,五大投行尽管挑选那些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以拉大杠杆比例。在危机发生前,五大投行的杠杆倍数普遍接近或超过30倍。一个初始的负面冲击,经过高杠杆倍数的放大,最终酿成了一场大灾难。

 

中国的证券公司在2000年也引入了净资本监管,其中有如下一些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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