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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原则诚可贵 契约精神不可违

(2007-12-11 2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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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公司

此文写于2005年02月16日
 
  1月1日起,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原本是为解决“执行难”而制定的专项司法解释,不料竟因其中银行不得将居民第一套住房拍卖抵债的规定引起各界议论,并已对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新《规定》引入西方国家同类立法中的人道原则,对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物品在执行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引来赞许的同时,也招致了不少批评,争议最大者当属第六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或抵债。由于其法律含义已被市场广泛解读为银行无权拍卖居民按揭购买的第一套房屋以抵偿贷款,各家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纷纷出台了应对之策。据媒体报道,《规定》实施后,北京、上海、海南等地的银行采取了一些五花八门甚至匪夷所思的措施,如要求首次置业者提供第二套住宅证明,限制给小面积房屋贷款,提高旧房首付比例或缩减业务以及拒绝给相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由于各银行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因此其对市场的负面冲击还只是初步显现,一旦流行开来,房地产信贷市场则有被整体扭曲的危险。

  《规定》产生的最坏影响就是破坏了契约精神。通过合同赋予充分处置抵押品的权利,银行得以控制风险,贷款得以源源放出,居民、银行和开发商各得其利。而一旦银行不能充分处置抵押品,在逆向激励下,就会有人恶意欠款。近年来,通过按揭而圆住房梦者众,加之银行调查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和监督还款的成本非常高,如不能充分保护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只要很少一部分人恶意欠款,就足以对银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而日后一旦经济环境发生逆转,较大面积负资产情况出现,银行甚至有遭受系统性风险之危。为防范风险,银行要么大幅增加考察和监督成本,要么提高房贷门槛,这样一来,则将具有良好收入预期并愿自担风险的低收入购房者拒之门外,保护弱者为目的的规定反而剥夺了弱者的居住权,这与国家扶持低收入者置业的政策方向也是背道而驰的。

  出于人道原则制定的《规定》,不但未达到预定效果,反而徒增各方烦恼。之所以 “好心办成坏事”,除沟通不足外,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片面理解了人道精神,未能将其与中国国情充分结合。《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现实的整体道德水准和信用水平,也没有考虑到住房商品化后基本生活品范围的界定问题。在住房商品化之后,住房成为大多数人最重要的资产,其性质已超出了基本生活品范围。和原来广泛存在的非商品化自有住房不同的是,按揭购房者在获得这一生活物品之前,就与银行缔结了权利义务契约,这与拥有自有住房后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忽视这种区别,片面扩大人道原则适用范围的直接后果就是破坏了契约精神。

  众所周知,自由缔结和严格执行契约是市场顺利运转的基本前提。严格履约消除了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已成为现代经济效率和繁荣之源。但正如哲士所言,纯粹市场经济必是不人道经济。市场竞争无法消除两极分化和不人道事件。因此,现代各国政府出于人道原则和维持社会稳定目的,往往实行分配及保障救济等政策,弥补市场机制之缺陷,以使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但倘若另辟他途,在微观交易层面过多引入人道原则,则将不可避免地扭曲交易机制。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护债务人,必将使人们在缔结商业契约时不再遵从效率和风险的基本原则,其后果我们在房地产信贷市场已窥得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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