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中有些思想值得学习
(2016-04-24 08:57:54)分类: 随感部 |
《袁氏世范》的作者是宋人袁采。里面很多真知灼见啊。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令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其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 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争讼也。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端。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 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至 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今人为祖承重之 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孰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媳,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的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享高年者,尤为 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子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 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人之出言举事,能思虑循省,而不幸有失,则在可谏可议之域。至于恣其性情,而妄言妄行,或明知其非而故为之者,是人必挟其凶暴强悍以排人之异己。善处乡曲 者,如见似此之人,非惟不敢谏诲,亦不敢置于言议之间,所以远侮辱也。尝见人不忍平昔所厚之人有失,而私纳忠言,反为人所怒,曰:“我与汝至相厚,汝亦谤 我耶1孟子曰:“不仁者,可与言哉?”
居乡及在旅,不可轻受人之恩。方吾未达之时,受人之恩,常在吾怀,每见其人,常怀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荣达之后,遍报则有所不及,不报则为亏义,故虽一饭一缣,亦不可轻受。
人有居贫困时,不为乡人所顾,及其荣达,则视乡人如仇雠。殊不知乡人不厚于我,我以为憾;我不厚于乡人,乡人他日亦独不记耶?但于平时薄我者,勿与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时不与吾相识,苟我可以济助之者,亦不可不为也。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 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 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可与世俗言!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一日 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居 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灰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平时暴虐之效也。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水饮之。次日启关 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怀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乃释之。又置水于案而不掩覆, 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谨如此。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前者,使不举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因挟以归家,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 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 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所见也。
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年齿长壮,世事谙历,于起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几希。盖起造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不为,则必小其规模,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以办,锐意为之,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犹未及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举债鬻 产;匠者方喜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余尝劝人起造屋宇须十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议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筑墙穿池,逐 年渐为之,期以十数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高广,材木之若干,细至椽、桷、篱、壁、竹、木之属,必籍其数,逐年买取,随即斫削,期以十数年而毕备。决议瓦石 之多少,皆预以余力积渐而储之。虽僦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 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抚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 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之过也。爱僧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可解。为父者须详察之。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置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吾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 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 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 以自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 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讼, 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译述】穷人家孩子多了固然在经济上是个负担,但不可因为孩子多就轻易地把他们送人为子。要等到他们长大一些后,见他性格温柔 敦厚,安分守己,这才能把他过继给别人,如此做法则是两家人的福气。如果在襁褓中就送人,万一孩子将来不肖,在败坏了别人家的产业后,又必定会要求回到亲 生父母身边。这样往往会引起官司,又会连带着把亲生父母家搞垮,其结果是两家都受害。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幼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渴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 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余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不如勿告,徒费口颊舌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着,尚可对弈,国手与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凡人谋事,虽日用至微者,亦须龃龉而难成,或几成而败,既败而复成。然后,其成也永久平宁,无复后患。若偶然易成,后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机不可测度如此,静思之则见此理,可以宽怀。
言语简寡,在我,可以少悔;在人,可以少怨。
人有出言至善,而或有议之者;人有举事至当,而或有非之者。盖众心难一,众口难齐如此。君子之出言举事,苟揆之吾心,稽之古训,询之贤者,于理无碍,则纷 纷之言皆不足恤,亦不必辨。自古圣贤,当代宰辅,一时守令,皆不能免,居乡曲,同为编氓,尤其无所畏,或轻议己,亦何怪焉?大抵指是为非,必妒忌之人,及 素有仇怨者,此曹何足以定公论,正当勿恤勿辩也。
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时,则不至干请把持而挠时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时,则不至狠愎暴恣而贻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见任官每每称寄居官之可恶,寄居官亦多谈见任官之不韪,并与其善者而掩之也。
衣服举止异众,不可游于市,必为小人所侮。
世人有虑子弟血气未定,而酒色博弈之事,得以昏乱其心,寻至于失身破家,则拘之于家,严其出入,绝其交游,致其无所见闻,朴野蠢鄙,不近人情。殊不知此非 良策。禁防一弛,情窦顿开,如火燎原,不可扑灭。况居之于家,无所用心,却密为不肖之事,与出外何异?不若时其出入,谨其交游,虽不肖之事习闻既熟,自能 识破,必知愧而不为。纵试为之,亦不至于朴野蠢鄙,全为小人之所摇荡也。
人有患难不能济,困苦无所诉,贫乏不自存,而其人朴讷怀愧,不能自言于人者,吾虽无余,亦当随力周助。此人纵不能报,亦必知恩。若其本非窘乏,而以干谒为 业,挟持便佞之术,遍谒贵人富人之门,过州干州,过县干县,有所得则以为己能,无所得则以为怨仇。在今日则无感恩之心,在他日则无报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 顾待之。岂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资他之不当用?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刀伤我,又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门走 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转而外出,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虞; 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 获,则悔将何及?
■小儿银饰易致祸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置于法,何益?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故离群则向人悲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者有矣。胡不反己以 思之?物之有望于人,犹人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 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未尝不反复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 恶无异往日。余前所言,若言于经历患难之人,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不以吾言为迂?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 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 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不啻于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借其力,俯仰可以无愧作矣。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故借谷至百石,借钱至百贯,虽力可还,亦不肯还,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
这些句句都是金玉良言。
■性格不必强求一致
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责善,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别是非而莫名其
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或严重,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拏,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
之强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一以为
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一以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致于争论,争论不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情自兹
而启,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此理,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子弟者,仰承于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和协,无乖争
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术也,宜孰思之。■子弟愚贪不可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陰德,子孙当有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今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陰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陰谋,道家所忌,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陰谋!士大夫试历数乡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其幼时
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其既长
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其既长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令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其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 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争讼也。
■不要轻易养他人之子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端。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 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至 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今人为祖承重之 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寡妇应自养幼子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孰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
■妇人年老宜善待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媳,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的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享高年者,尤为 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子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 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宜早立遗嘱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小人作恶不必谏
人之出言举事,能思虑循省,而不幸有失,则在可谏可议之域。至于恣其性情,而妄言妄行,或明知其非而故为之者,是人必挟其凶暴强悍以排人之异己。善处乡曲 者,如见似此之人,非惟不敢谏诲,亦不敢置于言议之间,所以远侮辱也。尝见人不忍平昔所厚之人有失,而私纳忠言,反为人所怒,曰:“我与汝至相厚,汝亦谤 我耶1孟子曰:“不仁者,可与言哉?”
■男女平等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
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及其男女嫁娶之后,男
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不可轻受人恩
居乡及在旅,不可轻受人之恩。方吾未达之时,受人之恩,常在吾怀,每见其人,常怀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荣达之后,遍报则有所不及,不报则为亏义,故虽一饭一缣,亦不可轻受。
■人情固有厚薄
人有居贫困时,不为乡人所顾,及其荣达,则视乡人如仇雠。殊不知乡人不厚于我,我以为憾;我不厚于乡人,乡人他日亦独不记耶?但于平时薄我者,勿与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时不与吾相识,苟我可以济助之者,亦不可不为也。
■不可轻易兴诉讼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 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 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僻静处须聚众而居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居家当少蓄积
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可与世俗言!
■友爱邻居以防不虞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一日 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居 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灰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平时暴虐之效也。
■小儿不可独自外出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待客不宜强劝酒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水饮之。次日启关 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怀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乃释之。又置水于案而不掩覆, 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谨如此。
■孩子宜亲自抚养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前者,使不举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因挟以归家,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妇儿不可私自借贷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荒山宜多种果木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 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 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所见也。
■纳税要积极
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建房子要量力而行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年齿长壮,世事谙历,于起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几希。盖起造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不为,则必小其规模,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以办,锐意为之,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犹未及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举债鬻 产;匠者方喜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余尝劝人起造屋宇须十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议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筑墙穿池,逐 年渐为之,期以十数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高广,材木之若干,细至椽、桷、篱、壁、竹、木之属,必籍其数,逐年买取,随即斫削,期以十数年而毕备。决议瓦石 之多少,皆预以余力积渐而储之。虽僦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勿溺爱小孩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 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抚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 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之过也。爱僧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可解。为父者须详察之。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居家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置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吾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 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 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 以自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兄弟不和,不如早分家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 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孩子不可轻送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讼, 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译述】穷人家孩子多了固然在经济上是个负担,但不可因为孩子多就轻易地把他们送人为子。要等到他们长大一些后,见他性格温柔 敦厚,安分守己,这才能把他过继给别人,如此做法则是两家人的福气。如果在襁褓中就送人,万一孩子将来不肖,在败坏了别人家的产业后,又必定会要求回到亲 生父母身边。这样往往会引起官司,又会连带着把亲生父母家搞垮,其结果是两家都受害。
■续娶后妻须慎重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幼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渴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收养亲戚当得法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 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余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人之智识有高下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不如勿告,徒费口颊舌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着,尚可对弈,国手与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事不可苟成
凡人谋事,虽日用至微者,亦须龃龉而难成,或几成而败,既败而复成。然后,其成也永久平宁,无复后患。若偶然易成,后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机不可测度如此,静思之则见此理,可以宽怀。
■少说为佳
言语简寡,在我,可以少悔;在人,可以少怨。
■别人议论不足畏
人有出言至善,而或有议之者;人有举事至当,而或有非之者。盖众心难一,众口难齐如此。君子之出言举事,苟揆之吾心,稽之古训,询之贤者,于理无碍,则纷 纷之言皆不足恤,亦不必辨。自古圣贤,当代宰辅,一时守令,皆不能免,居乡曲,同为编氓,尤其无所畏,或轻议己,亦何怪焉?大抵指是为非,必妒忌之人,及 素有仇怨者,此曹何足以定公论,正当勿恤勿辩也。
■在朝在野,互相理解
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时,则不至干请把持而挠时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时,则不至狠愎暴恣而贻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见任官每每称寄居官之可恶,寄居官亦多谈见任官之不韪,并与其善者而掩之也。
■不可奇装异服
衣服举止异众,不可游于市,必为小人所侮。
■子弟应适当交游
世人有虑子弟血气未定,而酒色博弈之事,得以昏乱其心,寻至于失身破家,则拘之于家,严其出入,绝其交游,致其无所见闻,朴野蠢鄙,不近人情。殊不知此非 良策。禁防一弛,情窦顿开,如火燎原,不可扑灭。况居之于家,无所用心,却密为不肖之事,与出外何异?不若时其出入,谨其交游,虽不肖之事习闻既熟,自能 识破,必知愧而不为。纵试为之,亦不至于朴野蠢鄙,全为小人之所摇荡也。
■周济当择人
人有患难不能济,困苦无所诉,贫乏不自存,而其人朴讷怀愧,不能自言于人者,吾虽无余,亦当随力周助。此人纵不能报,亦必知恩。若其本非窘乏,而以干谒为 业,挟持便佞之术,遍谒贵人富人之门,过州干州,过县干县,有所得则以为己能,无所得则以为怨仇。在今日则无感恩之心,在他日则无报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 顾待之。岂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资他之不当用?
■穷盗勿追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刀伤我,又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防盗宜得法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门走 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失物不可乱猜疑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转而外出,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虞; 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 获,则悔将何及?
■小儿银饰易致祸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置于法,何益?
■谨防孩童临危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怕死贪生乃人之本性
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故离群则向人悲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者有矣。胡不反己以 思之?物之有望于人,犹人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 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未尝不反复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 恶无异往日。余前所言,若言于经历患难之人,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不以吾言为迂?
■善待佃户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 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 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不啻于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借其力,俯仰可以无愧作矣。
■不让生人轻易入宅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故借谷至百石,借钱至百贯,虽力可还,亦不肯还,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
这些句句都是金玉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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