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10月11日〈《广州日报》
成都“6·5”公交车燃烧事故后,小小救生锤在网上热卖的消息见诸大小报端。一些市民购买“救生锤”,不外乎以防交通意外和保护自己。那么,可以想象,一旦“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的规定获得通过,“酒精测试仪”一定会成为市民们随身携带之物。当然,嗅觉堪比警犬或有检测仪的灵敏度者则另当别论。
如果说购买“救生锤”,虽属无奈但纯属个人自觉自愿的行为,那么,购买“酒精测试仪”恐怕就由不得自己了。因为人家说了,只要是醉驾司机,只要你与其同乘一车,只要你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就得受罚。而判定司机是否醉驾,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司机对准“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
问题不在于市民们出门前需随身携带“救生锤”、必随身携带“酒精测试仪”,我担心的是,逼着市民出门带上“救生锤”和“酒精测试仪”这两样工具后,有关部门会不会继续变本加厉?换句话说,会不会继续以各种理由往市民们的背囊里增放新的工具?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岂止是市民们不堪外出乘车之重,不客气说,简直是市民的不幸和执法部门的无能。
诚然,打击酒驾,人人有责。但必须厘清的是,酒驾的主要责任是司机,打击酒驾的主体是相关执法部门。而从公安部规定“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来看,不仅有绑架无辜乘客、加重乘客物质与精神负担,推卸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之嫌疑,也会给其他部门在出台有关法规时以恶劣暗示。比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惩处违纪和打击贪污犯罪行为时,可能就会把部分责任转嫁给“不明真相”的下属。
我们中国人历来推崇好汉做事好汉当。不唯乘客对司机醉驾株连乘客的规定不敢苟同,即便某位醉驾司机如果是条真正的汉子的话,我相信,也会对如此规定说“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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