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节期间,奥运女孩林妙可为四川某品牌等离子电视代言的广告频频亮相各大电视台,清新可爱的形象再次受到关注。昨天,北京一位广告商向记者披露,年仅9岁的林妙可,这次是以7位数的天价接拍了该广告。在金融危机下,林妙可的广告代言费不仅刷新了《家有儿女》童星张一山的广告收入,其身价也已超过了范冰冰、赵薇、周迅等当红明星,并且直逼国际巨星章子怡的千万身价,成为目前广告收入最高的内地童星。(《中国新闻网》5月4日)
小小年纪,其身价就直逼国际巨星章子怡,的确令人眼红叹服。然而眼红叹服之余,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即让年仅9岁的林妙可接拍广告是否涉嫌违法?进一步,到底是谁之错?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笔者专门查阅了相关法律。所谓童工,是指未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被单位或个人雇佣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否则,就是违法。
显然,从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和表述来看,让林妙可接拍广告均难脱违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嫌疑。这里最大的法律问题是,作为林妙可的父母授权女儿接拍广告算不算一种介绍?而林妙可牺牲3天时间接拍广告算不算一种劳动或短时间就业?期待有关法律专家给予解释。
不过,让笔者更感兴趣的是:让林妙可接拍广告,仅把板子打在其父母和请其代言的商家身上就够了吗?我看,远远不够。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早在2003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中央、国务院多个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但时至今日,各有关部门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都“高度重视”了吗?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了吗?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岂不是对“林妙可接拍广告”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是监督检查不力吧。
由此,笔者以为,不光是时下大红大紫的林妙可,要想让任何一个花季少年真正做到心无旁鹜,必须是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切实负起对青少年的责任,确实尽好各自的义务。一句话,真正把相关法律落到实处。否则,一个林妙可从广告的旋涡中爬出来,难免出现另一拔更稚嫩的翅膀被黄金系住。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9240062.html(〈人民网〉等转发)
http://hlj.rednet.cn/c/2009/05/05/1755181.htm(〈红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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