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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杀13人的邱兴华虽然罪大恶极,但也应该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2006-12-29 22:32:09)

连杀13人的邱兴华虽然罪大恶极,但是也应该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杨大民

 

今天,看到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李玫瑾在博客上发表的关于邱兴华一案的看法.李玫瑾对邱判决的看法,有3点:

1、今后若是每起案件都有人出来说:被告有精神病!那么,法庭应该怎么办?——所以,我说:要么就修改《刑诉法》,凡杀人案都做个司法精神病鉴定!要么,就把权力交给法庭,我们都闭嘴。否则,就抛开法庭,来个社会公审?显然不行!

2、此案的判决,不是法庭如何做的问题,是法律赋予法庭权力的问题。所以,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陕西高院做出自己的判决没有可指责的。

3、我们不能只看到司法鉴定之事。还应看到:我们缺少这样的法律,即使精神病人作案,虽不判死刑,但也要终身监禁,或终身监禁在精神病院。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看完上述三点看法,我感到遗憾.我不能同意李老师的意见,

因为李老师的三个观点太泛泛,没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她的观点.因为,李老师是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既然是第一人,就应该从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角度完整\准确\具体的谈一谈邱兴华没有精神病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是,李老师并没有详细的来表达,其短短的三句话怎么能够有说服力呢?难道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说邱兴华没有精神病,邱就真的没有精神病了吗?你的依据是什么呢?显然,我没有看到.

但是,我们要感谢李老师,由于李老师的博客文章,导致新浪开始将“连杀13人的邱兴华该不该做精神病鉴定作为一个专题来讨论.

谢谢新浪的开明与宽容.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个人认为:

,邱兴华应该做精神病鉴定.因为,邱兴华本人是不是真的患有精神病,唯一可以确诊的方式就是通过科学的精神病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的当事专家通过科学的辨别和分析而最终确诊.此外,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非司法鉴定机构,任何一个案外的非当事心理学专家都不能够确诊,也无权确诊.所以,法院应该给邱作精神病鉴定.而不能轻易的认为邱没有精神病.

,给不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当然是法院的权力,可是,如果法院不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那么又凭什么认定邱兴华没有精神病呢?显然,这两者是矛盾的.做与不做和认定与不认定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关系.

,尽管邱兴华罪恶不赦,罪该当诛,但是,他也应该享有他应该有的权利.所以他提出了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邱的律师也依职权提出了这个申请.我们为什么不给他做一次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呢?做了,如果结论是没有精神病,再杀,难道就违反法律的规定了吗?这个程序为什么不做呢?既然,法院认为邱兴华没有精神病,那么,为什么不能去做一个鉴定来支持法院的认定,哪怕是走一下程序呢

.,主张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人并不是在指责陕西高院,而是对陕西高院没有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感到遗憾.为什么我们不能让邱兴华明明白白的死呢?

总之,我认为, 连杀13人的邱兴华虽然罪大恶极,但是也应该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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