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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之死,死的不太明白

(2006-12-28 16:26:01)
新浪消息:12月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邱兴华9:57在安康江北河岸边被执行枪决。刑场布有一排武警把守,外人无法进入。刑场外围有不少群众围观。邱兴华随后将在安康火葬场进行火化。
  
  省高院慎重研究后做出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
  
  今天中午新闻30分也以第一时间报道了上述消息.
  
  但是,为什么人民法院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呢?是否存在精神病只有权威的司法鉴定可以证实.人民法院在没有这个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研究呢?邱兴华罪大恶极,罪当该诛,但是,当辩护人提出他有精神病家史,邱本人也可能患有精神病,所以请求司法精神鉴定.人民法院应当给他这个机会.可是,无人理睬.京城5位法学专家就此发表公开意见请求对邱进行鉴定.亦不闻不问.程序正义根本就不叫正义.
  
  一声枪响,留下太多的悲哀和遗憾.
 
  所以,有人在天涯法律论坛发表文章高呼: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治的耻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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